资本金外汇项目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时间:2016-01-08 浏览数: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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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项目编号:5700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国家规定境内机构的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71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5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

(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四、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国际收支总体形势及申请机构实际需求、财务状况等确定指标上限)。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金融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短期外债使用无不良记录。

(2)审批部门根据中、外资银行对外汇资金的实际合理需求,参考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同规模银行一般水平和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调控目标等因素为银行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2.非金融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六)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原件

 

 

 

 

1

 

 

纸质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原件

 

 

1

 

纸质

 

 

 

 

3

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4

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2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原件

 

 

 

 

 

 

 

 

 

 

1

 

 

 

 

 

 

 

 

 

 

纸质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原件

 

1

 

纸质

 

 

2.非金融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原件

 

 

 

 

1

 

 

纸质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原件

 

 

1

 

纸质

 

 

 

 

3

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原件

1

纸质

 

 

 

 

4

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原件

1

纸质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原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为申请人出具文件或批件。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出具文件或批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文件或批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发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系统收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件、批件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五、外债签约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新办登记。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也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20076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

(六)申请材料

1.签约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原件

1

纸质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要求

备注

1

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可证明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更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部门接收后分办;

(二)审批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新办登记或变更登记),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或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五)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新办或变更)、结果反馈(《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或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或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五、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新办登记

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3.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六)申请材料

1.新办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

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 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

外汇局根

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等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变更后的担保合同

 

 

原件

 

1

 

可证明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

 

 

3.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的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可证明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部门接收后分办;

2.审批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新办登记或变更登记),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新办或变更)、结果反馈(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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