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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时间:2016-01-08 浏览数: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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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2、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3项“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3、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企业集团型公司,申请人为该集团主办企业、成员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录二、三;2、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3

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原件

1

纸质

 

4

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

原件

1

纸质

 

首次登记时提交

5

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提交

 

6

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八)基本办理流程

1.首次开户登记流程

1)申请人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2)申请人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3)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4)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后,通过监测系统为申请人登记存放境外业务类型与存放境外规模,并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对于登记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的,还需登记成员公司信息;

对于集团型业务,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审批部门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先持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一式三联)、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填写相关情况和签章,并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2.后续开户登记和信息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6

议》的补充协议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3.依申请变更存放境外业务

1)集团型业务需要增加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资格登记表》(新增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时)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登记新增成员公司信息;

(2)集团型业务需减少参与成员公司的,应由主办企业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为主办企业删除相关成员公司信息。

4.依申请变更存放境外规模流程

1)企业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应当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受理申请,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变更存放境外规模。

5.依申请关闭境外账户流程

1)企业应在关闭境外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持加盖企业

公章的情况说明和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受理申请,通过监测系统办理境外账户注销

6.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拟开户情况(企业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

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户名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

(中文或英文)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外汇局登记情况

□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为

□成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同意企业在上述银行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其他:

 

外汇局(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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