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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从业人员异地施工时的个税申报缴纳

时间:2021-10-05 浏览数: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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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筑用工成本的核算问题

建筑企业施工,离不开大量建筑工人的付出。这些建筑工人很少隶属于某一个公司,流动性比较大,核算这些工人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一个特别繁琐复杂的工作。特别是依据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要求,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申报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更难实现。一个项目几百人在岗,某些人员随时流动,这种实际状况都增加了财务人员核算人员成本的工作难度,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好处理的问题。

建筑工人不进行全员申报可不可行?肯定不可行,不做全员申报,该部分人群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可能在后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国家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异地施工时的个税申报缴纳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引起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中对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企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 

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三)会计核算 

每日对工程队劳务人员进行考勤,月末整理考勤表,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编制《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发放工程队劳务人员工资时,以审批通过的《合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作为附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

(四)案例解析 

【案例】

A建筑施工企业61日与由本公司职工成立的内部工程队路基一队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负责本项目路基段工程的劳务施工.630日经考核,路基一队发生人工费300 000.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问题解析】 

内部工程队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所经内部人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300 000 

: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路基一队) 300 000 

二、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当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建筑业"营改增",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并在发票中列明明细,其发票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劳务公司的代理报酬-代理服务费,另一部分是代办费-派遣工的薪酬福利,施工企业可凭代理服务费部分的增值税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会计核算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

A建筑施工企业6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劳务公司服务费 5 000(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630,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资社保10 000,服务费5 000,增值税税额300,发票已通过认证

【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会计分录如下

: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银行存款 15 300 

三、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和内容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活动

劳务分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不同,劳务分包主要可分为两类: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

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此类劳务分包商与专业分包商一样,具体分析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专业分包". 

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商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二)税务规定 

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发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核算 

月末,由工程、计划等部门对劳务队伍进行验工计价,且由劳务队伍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在支付劳务款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劳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案例解析 

【案例】

A建筑施工企业61日与由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甲劳务公司和乙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劳务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负责隧道及桥梁段的劳务施工,并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甲、乙劳务公司结算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0日工程、计划部门出具的验工计价单金额为:甲劳务公司劳务费500 000,乙劳务公司劳务费200 000,分别取得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列出会计分录,指出并分析相关税收政策

【问题解析】 

由于甲劳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11%,故甲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500 000×11%=55 000;乙劳务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本例中乙劳务公司提供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乙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为:200 000×3%=6 000.会计分录如下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隧道) 50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桥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 000

: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甲劳务公司) 555 000

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乙劳务公司) 206 000

建筑劳务清包总值大于500万,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  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与缴纳社保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二、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800)/(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营改增以后,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三、结论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165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应收账款
: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3.1项目施工地预缴税金
3.1.1预缴税金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3.1.2月度终了,将“预缴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3.2申报期缴纳增值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银行存款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的帐务处理  

公司领的是服务业发票,本月收入是10万,有99000元的工资,应该怎么做分录,工资直接做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先计入工程施工,再转入主营成本

如果是本单位人员的工资,应先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1)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等

2)工资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管理人员工资)

工程施工--人工费(施工人员的工资)

贷:应付工资

2、如果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银行存款等



分包收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入帐, 

分包收入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收入时

借: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做什么费用,是做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做其他业务支出,可以做长期待摊费用吗

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

贷:银行存款

分包工程完工后

借:工程结算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结转成本时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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