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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期项目|合作建房|确权|扣除政策

时间:2025-11-29 浏览数: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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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的依然是争议不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做的越多越深刻感受到: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各有特点和背景,土地增值税清算从来不是简单的政策套用,而是贯穿项目从拿地到清算长达1020年甚至30年长周期的关键命题,一个细节操作不当就会涉及多部门的文件瑕疵、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

今天,我们用专业视角拆解争议热点问题、协助您在合规前提下最大化释放收益空间。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往往就要客户要求把分一期、二期和三期等开发的项目合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期开发边界主要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来确定。

一般来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作为分期开发的边界。

因为项目报批审核的日期长,不同许可证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所以关于分期开发边界的裁定或衡量主体,通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首次转让时,以清算单位为范围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作为纳税人确定清算单位的依据。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的,税务机关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清算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也明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是清算审核的重要内容。

如果你能证明统一清算更有利于准确核算土地增值税,那么你可以向税务局提出统一清算的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如土地成本分摊的具体计算方法、项目整体规划和施工的相关资料等,供税务机关审核。

要证明房地产项目一期、二期、三期的土地成本分不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文件:查看土地出让合同,若合同中明确该地块为整体出让,未对各期土地进行分别计价和界定,且规划部门的整体规划方案也将该地块作为一个统一的开发区域,没有明确划分各期土地的界限和成本,可证明土地成本难以分割。例如,合同中注明该宗土地总面积为[X]平方米,用于整体开发建设[项目名称],土地出让金总额为[X],未提及各期土地的具体金额和范围。

2.成本核算资料: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应能体现土地成本的整体归集情况。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整个项目的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等统一计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科目,未按照一期、二期、三期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且无法准确划分各期土地成本的具体金额,可作为土地成本不可分的证据。

3.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合理性: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如果企业能证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分摊时,各期土地成本的计算结果差异极小,或者由于项目的特殊性质(如各期建筑布局紧密相连、土地利用功能混合等),导致无法合理地按照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也可以说明土地成本是不可分的。

4.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供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说明,如各期项目的开发时间、施工顺序、建筑布局等。若各期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交叉施工、共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导致土地成本无法明确归属于某一期项目,也可作为土地成本不可分的证明。例如,一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二期项目的部分土地作为临时施工场地,或者各期项目共同使用同一出入口、消防设施等,这些都表明土地成本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难以进行明确划分。


房地产开发的哪些开发支出和开发费用,不能够在土地增值税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房地产开发支出和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扣除:

1.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逾期开发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未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若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5.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中心的售楼中心、会所的建造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房地产中心的售楼中心、会所的建造成本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假如是临时性售楼中心: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而不是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如果是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永久性售楼中心:若永久性售楼中心属于开发产品,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其建造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会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会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或者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这个区别非常大,让我们看具体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X花园住宅项目,在小区入口处搭建临时钢结构售楼部,发生设计、建造及装修费用合计150万元,项目交付后拆除。同时,在项目主体内装修两套实体样板房,装修费用80万元,项目销售后期作为现房以市场价转让给购房者。另外,售楼部内购置空调、沙盘模型等资产性支出30万元。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临时售楼部费用属于临时性建筑且未形成项目可售产品,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样板房装修费用因位于主体内且最终有偿转让,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但需确认转让收入;售楼部内空调、沙盘等资产购置费用属于销售费用范畴,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会所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X楼盘,取得一块地用于修建会所,支付地价款3000万元,建造成本8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会所的地价款和建造成本分别计入开发成本--X楼盘--土地成本开发成本--X楼盘--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并在竣工验收时转入开发产品--X楼盘,随总成本在楼盘的销售收入实现时结转,在汇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也作为楼盘开发总成本的一部分进行了税前扣除。

但税务机关检查时提出,该会所属企业自有资产,应作为公司单独的资产进行核算,其成本支出不能计入售房总成本,也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因为该会所产权归企业所有,根据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幼儿园、有小学、有配套的菜市场的建造成本如何扣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如图书馆、幼儿园、学校、有配套的菜市场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通常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提出移交申请:广州市规定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2.完成建设与验收:设施需完成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已办理水电表安装手续等。

3.准备移交资料:一般需要提供国土使用证、规划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水电表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图纸、房屋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资料。

4.双方签订协议:经政府部门核查符合接收条件的,开发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产权移交协议或移交确认书,明确移交单位、接受单位、移交项目内容等。

5.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协议,开发企业协助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产权登记为接收方。

6.资料备案:部分地区要求将移交协议等资料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备案。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设施,该移交没有移交,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有什么影响?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如社区公共配套、学校、幼儿园、物业用房等)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一、未移交的配套设施若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可能导致对应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可计入扣除项目的前提是: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或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若应移交(如协议约定移交政府)而未移交,且未明确产权归属(如未转全体业主),那么该配套设施对应的建设成本不得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导致应纳税额增加。

二、未移交且由开发商自用/出租/出售的,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或需单独计税

若开发商自用或出租:配套设施未移交且由开发商自用(如作为办公用房)或出租获取收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应成本不得扣除(需从总开发成本中剔除该部分成本)。

若开发商变相出售或转让:若未移交的配套设施被开发商通过出售、抵债、赠与等方式转移产权(即使未办理过户,实质发生转让),税务机关可能按视同销售处理,需按同类房产市场价确认应税收入,同时该部分成本可按规定扣除(但收入增加可能导致增值额上升)。

三、争议处理:税务机关可能从严认定公共配套性质

若配套设施未移交且用途不明确(如既未移交政府,也未明确归业主,开发商也未实际使用),税务机关可能质疑其公共配套的属性,认为不属于为全体业主或公共事业服务,从而否定其成本扣除资格。此时需企业提供充分证据(如规划文件、政府要求移交的函件、业主大会决议等)证明其应移交未移交是暂时状态(如因手续未办结),且最终会用于公共用途,否则可能面临成本无法扣除的风险


村企合作土地从原有性质(如耕地、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流转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程序

村企合作建房中,土地从原有性质(如耕地、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流转至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开发,需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核心是完成土地性质转换(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使用权流转,具体环节因土地原有性质不同略有差异,以下以常见的集体建设用地(含荒地等)为例,梳理关键流程:

一、前期准备:明确土地性质及规划

土地现状调查:

确认村集体原有土地的性质:若为耕地或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严禁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需先办理农转用审批(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若为集体建设用地(如荒地、旧村宅基地等),可直接进入后续流程。

核查土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只有纳入允许建设区的土地才能用于开发。

村集体内部决策:

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合作建房方案(需经2/3以上成员同意),明确土地投入方式、合作方(房地产公司)、分房比例、收益分配等,形成书面决议(必备文件)。

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核心环节)

若合作开发的是集体土地(如荒地、集体住宅用地),需先通过征收入市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一般需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针对非经营性集体土地):

政府主导:由市、县级政府根据规划发布征收公告,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70公顷的其他土地,需报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况由省级政府审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针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

若土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村办企业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可直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无需征收为国有土地,但需满足:

符合规划(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经村集体成员表决同意;

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公司取得开发权)

土地出让:

政府将征收后的国有土地或直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房地产公司参与竞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村企合作中,若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可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后续从分房或收益中抵扣。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公司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如契税、印花税)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权属和用途(如住宅、商业)。

四、项目立项及开发前审批

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村集体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权益)作为投入,房地产公司负责资金、建设、销售,按约定分配房产或收益(需公证或备案)。

项目立项备案:

房地产公司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提交合作协议、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方案等,获取《项目备案通知书》,确认项目开发主体、规模、用途等。

规划审批:

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用地范围、容积率等)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建筑设计方案合规性)。

施工许可:

完成施工图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备案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记住这几个关键点:

1.村集体内部决策通过合作方案;

2.集体土地经征收入市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直接使用合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出让金;

4.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启动开发。

5.核心要点:土地性质转换(集体转国有)和公开出让是法定必经程序,任何跳过审批、直接签订协议开发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如小产权房)。村企合作需全程在政府监管下完成,确保每一步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


合作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确权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

确权问题分两类情形

1是有书面协议的情况:如果出地方和出钱方在合作建房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地方享有建成房屋的协议约定的比例,那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持合建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在房产证上明确双方的共有份额。

2是无书面协议的情况: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国有土地,出资方可以结合出资比例和建房审批情况,与出地方协商按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土地价值、建房成本等因素确定产权分配;对于集体土地,因出地方多为村集体成员,建房受限,产权通常倾向出地方,出资方一般只能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如果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如果出地方拿走的协议约定的比例房产用于自用,且未发生转让行为,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房产不应确认收入,其对应的成本也不能扣除,应将整个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核算,不单独对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清算。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如果出地方拿走的协议约定的比例房产后续发生了转让行为,那么在转让时应将这部分房产确认为收入,同时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将整个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全部纳入清算范围,然后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产权分配。出地方可凭经备案的合作开发协议,以及明确其分得协议约定的比例房产的相关条款,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之一。该协议应详细说明土地出资情况、房屋分配比例、面积等内容。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出地方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合作开发协议等材料。如果涉及税费缴纳,还需提供完税凭证。



村企协议确权的办理流程

村企协议确权的办理流程通常如下:

准备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申请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如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图或用地批复蓝线图等。

5.合作开发协议:即村企合作协议,明确房屋分配比例、面积等内容。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20081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实施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等相关材料。

7.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

9.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材料:属集体资产,需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如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免于提交。


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等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确权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上准备好的材料。

实地查看:登记机构可能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房屋的实际情况,如面积、结构、位置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公示:审核无异议后,登记机构会将确权对象的相关信息及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登簿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登记机构会将房屋相关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村企合作建房中,出地方拿走协议约定的比例的商品房面积,在初始登记时一般不需要缴纳税费。

在双抬头模式下,村企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按自建房处理,双方各自办理产权登记,此环节不发生权属转移,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初始登记时双方可按各自应分物业的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


村企合作建房中,出地方拿走协议约定商品房面积,在初始登记时一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村企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在初始登记时,房屋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行为,因此出地方和企业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两确权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影响?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当中针对特定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性质的房地产项目,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别确认(即土地确权房屋确权)的情形。两确权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影响?

一、“两确权”的含义及适用场景

“两确权”一般出现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项目(如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单位自建房等),因过去土地管理不规范(如土地性质未明确、权属资料不全等),导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未能同步办理或存在争议。此时需分别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调查、认定并核发权属证明,即土地确权(确认土地使用权人及性质)和房屋确权(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及合法性)。

常见的情形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办理正规产权,改造后需先确认土地转为国有或保留集体性质,再确认房屋所有权;

单位自建房未通过正规出让程序取得土地,后期需补全土地手续(如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确认土地权属,同时确认房屋归属;

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在特定政策下,通过补缴税费、完善手续后,分别对土地和房屋权属进行确认。


二、与普通商品房确权的区别

普通商品房确权是房地一体确权,即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步登记,凭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完整手续,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与房屋权属绑定,归属清晰、手续规范。

两确权的核心区别在于:

分步确权:因历史原因无法同步确认土地和房屋权属,需先解决土地性质(如集体转国有、补缴出让金)和归属,再确认房屋合法性及所有权;

手续补正:需补充大量历史资料(如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审批追溯等),流程更复杂,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补缴费用;

权属分离风险:若土地与房屋确权主体不一致(如土地归集体、房屋归个人),可能导致权属争议,而普通商品房确权中房地权属主体必须一致。


三、“两确权”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潜在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权属转移为征税前提,需凭借合法的权属证明确认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两确权因权属确认过程复杂,可能对清算产生以下影响:

扣除项目认定困难:若土地确权未完成(如土地出让金未补缴、土地性质未明确),则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出让金、税费)可能无法作为合法扣除项目;房屋确权未完成(如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则建造成本可能因权属不清晰被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应税收入确认争议:若房屋确权滞后,可能导致视同销售认定争议(如已实际转让但未办确权,税务机关可能按实际交易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若土地与房屋权属分离,可能被认定为转让无形资产(土地)销售不动产(房屋)分别计税,增加清算复杂度。

清算时点延迟:两确权未完成前,项目权属未明确,税务机关可能不予受理清算申请,或要求在确权完成、补正手续后再清算,导致企业资金占用增加(如预缴税款无法及时结算)。


四、“两确权”的办理要点

先土地后房屋:通常需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提供土地历史使用证明、规划文件等,明确土地性质(国有/集体)、使用权人及补缴费用(如土地出让金、罚款);

房屋确权补正:凭土地确权文件,向住建部门申请房屋合法性认定,补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材料,对违建部分按规定整改或拆除;

权属统一:最终需确保土地与房屋权属主体一致(如均归开发商或购房者),避免权属分离导致的清算风险。

“两确权是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项目权属问题的特殊程序,核心是通过分步确权实现房地一体的合法登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而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的合法性、应税收入的确认及清算时点的认定上,需企业在确权过程中同步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资料补正符合清算要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可直接套用。具体问题需结合您企业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在专业辅导下谨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处理口径或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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