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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S公司接纳D公司的吸收合并流程

时间:2020-02-02 浏览数: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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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吸收合并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 情况说明:

(一) 中国深圳及中国东莞两公司拟进行吸收合并,中国深圳公司接纳东莞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二)吸收合并项目涉及流程: 

1、内部决议及合并协议  

2、东莞公司解散申请     

3、深圳公司行政审批申请及商务部门初审(报省级、国家级商务部门审批)  

4、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   

5、商务部正式批复   

6、批准证书处理及工商登记  

7、其他相关手续(公告、外汇、税务登记)

二、 公司内部决议,合并协议

深圳公司及东莞公司分别形成各自的公司内部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形成文书),并签署双方公司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吸收合并);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 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东莞公司解散申请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审批部门:东莞市商务局

(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如果原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十五日),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四、 深圳公司行政审批申请及商务部门初审      

(一)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1、审批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商务厅   国家商务部

2、准备材料:

 (1)、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两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两公司合同、章程;

   (4)、两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两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两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

(11)、拟解散公司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报送材料参考:http://wzfw.szjmxxw.gov.cn/Doc/DocShow/54

3、报国家商务部审批,还应提交的材料:

  (1)、拟合并公司有两个以上审批机关,需提交原审批机关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2)、省级商务部门的请示;

(3)、注销公司(东莞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

(4)、涉及环保、土地变更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5)、投资性公司需要提交商务部投资性公司备案系统相关信息(法人代表签章)。 

(二)合并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复。(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五、 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

(一)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1、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2、公告格式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二)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视为同意。) 

六、 向商务部申请正式批复

(一)拟合并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机关作出正式批复三十日内)。

七、 批准证书处理及工商登记

(一)深圳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二)东莞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同时办理相应的国税、地税注销登记、账户注销及进行公司印章的处理)

八、 其他相关手续(公告、外汇、税务登记)

(一)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东莞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二)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自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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