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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BASE在广州市南沙的涉税政策

时间:2024-11-30 浏览数: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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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


这个文件是有关的企业BASE在广州市南沙的涉税政策,政策内容均来自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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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告2023年第1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3-05-31

有效级别:有效 

补充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的规定,现就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四)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南沙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自202211日至20261231日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2.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31

附件: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doc
附件2: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1: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doc



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年度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注册时间

登记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适用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具体条目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

实际经营地址

自我评价情况

项 目

评价项目

具体描述

生产

经营

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

○是 ○否

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是 ○否

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是 ○否

是否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是 ○否

人 员

是否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

○是 ○否

相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是否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是 ○否

从业人员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至少有3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是 ○否

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至少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是 ○否

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至少有30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是 ○否

账 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是否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是 ○否

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是否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是 ○否

财 产

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

○是 ○否

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是 ○否

相关财产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是 ○否

居民企业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职能

○是 ○否

是否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是 ○否

其他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重要情况(选填)

综合自评结论

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     ○是 ○否

企业申报真实性申明

经自我评价,本企业符合南沙先行启动区所得税优惠实质性运营条件,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完整。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附件2: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促进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根据《南沙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南沙区税务局会同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公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南沙先行启动区做大产业“增量”,同时也要防范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考虑到无任何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是“空壳企业”最普遍的特征,不加以限制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有利于南沙先行启动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和人员总数设定最低从业人员比例标准,即: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最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南沙先行启动区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南沙先行启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南沙先行启动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企业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例:某企业202373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10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季末

第三季度

10

20

第四季度

20

34

 解析:

1.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过程如下:

指标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

20

季末

20

34

季度平均值

15

27

全年
季度平均值

21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至少需有30%(含)的从业人员即7个人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工作。

2.确定需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

该企业在7月进行税务登记,当年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会计档案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能够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七、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财产且该财产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一些企业的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财产特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不做硬性要求。比如,一些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车辆、船舶等运营财产,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长期位于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地方,但确实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视为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又如,企业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实物形态,只强调登记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名下即可。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三是明确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南沙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0: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享受优惠的条件及优惠目录等。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于7月底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 号)。至此,《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的三项税收优惠新政全部正式落地。小编对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一、热点问答丨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问六答”

1.广州南沙有什么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以下简称“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2.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先行启动区是指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包含哪些产业?

《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包含了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航运物流、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等8大类、140条产业目录。其中“高新技术重点行业”进一步细分为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节能环保等4小类、35条产业目录。

140条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产业目录中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同时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4.总分支机构应如何适用广州南沙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5.哪些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可以享受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上述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6.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执行期为202211日至20261231

二、热点问答丨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五问五答”

1.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

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2.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类型包括哪些?

港澳居民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3.如何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5.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执行期为2022 1 1 日至2026 12 31日。

三、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广东省级别的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38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10:06:51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广州市和南沙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建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具体政策落实措施研究,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运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运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1012

部局级别的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40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一)本条所称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条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企业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至20261231日。

附件: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25


2、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一、高新技术重点行业

(一)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

1.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等技术研发及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2.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集成电路先进封装与测试,集成电路装备研发与制造

3.半导体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

4.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研发

5.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研发与制造,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语音语义图像识别、多传感器信息融合等技术的研发

6.人工智能产品、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技术开发、测试设备制造

7.机器人及集成系统、机器人用关键零部件、机器人共性技术的开发

8.智能电网、智能气网、智能安防、智能教育、智能家居等智慧城市技术研发

9.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研发

10.车联网及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及测试

11.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研发与制造

12.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研发与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关键部件及关键材料、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

13.量子、类脑等新机理计算机系统的研发与制造,量子通信设备研发与制造

(二)高端装备

14.高档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开发:五轴及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高精密、高性能的切削刀具、量具量仪和磨料磨具

15.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研发与制造

16.医疗电子、健康电子、生物电子、电力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图像传感器、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17.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制动、电动转向的研发与制造

18.智能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19.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卫星导航芯片、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2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发生产,无人机的研发与制造

21.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2.二代改进型、三代、四代核电设备及关键部件,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设备及关键部件研发与制造

23.豪华游艇、邮轮、客滚船等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开发与制造

(三)生命健康

24.生物工程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开发

25.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

2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

27.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抗体偶联、无血清无蛋白培养基培养、发酵、纯化技术开发,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

28.前沿生命科技与产品,生物制品、高端医疗设备、高端医疗器械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

29.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

30.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

(四)节能环保

31.智慧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研发

32.船舶、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制造

33.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仿生智能与超材料、低维及纳米材料、高性能纤维、电子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复合材料、超导材料、增材制造材料、新能源材料研发与生产

34.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开发、海洋生态修复等技术研发

35.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适应绿色、环保、安全要求的优化升级,以及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开发建造

二、信息技术

36.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37.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38.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开发

39.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硬件设备制造与软件系统开发,工业互联网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与改造,标识解析体系建设与推广,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

 40.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研发

41.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

42.城市高精度导航、高精度遥感影像和三维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43.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

44.信息安全技术的产品研发,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

45.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和交易技术开发

46.具备运动控制功能和远程IO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的开发与制造,输入输出点数512个以上,拥有独立的软件系统、独立的通讯协议、兼容多种通用通讯协议、支持实时多任务、拥有多样化编程语言、拥有可定制化指令集等

47.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等新媒体技术开发

48.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信息系统建设,城际、市域()铁路、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技术开发,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系统技术开发

49.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

50.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

 三、先进制造

51.物联网(传感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52.多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

53.汽车车载充电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95%)、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压250V950V,电压范围内效率≥88%)研发与制造;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及换电设施研发与制造

5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设备的研发

55.航空发动机整机及关键核心部件研发与制造

56.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制造

57.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海洋工程作业船与辅助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智能环保型关键船用配套设备研发与制造

58.智能船舶和相关智能系统及设备开发,无人船、新一代潜航器的研发制造,船舶全寿命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开发

59.2.5兆瓦以上风电设备整机及2.0兆瓦以上风电设备控制系统、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60.微咸水、苦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及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61.科学研究、智能制造、测试认证用测量精度达到微米以上的多维几何尺寸测量仪器,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用于纳米观察测量的分辨率高于3.0纳米的电子显微镜研发与制造

62.精密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63.磁存储和光盘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材料研发与制造

6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研发

65.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

66.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及制造

67.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生产,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与制造

四、生物医药

68.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

69.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服务

70.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大数据技术研发

71.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

72.中药、中成药、中药经典名方、中医药食品、药食同源、养生保健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

73.药物新剂型、新辅料、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

74.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连续反应、系统控制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7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新型医用诊断试剂、重大流行病、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的研发

76.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验技术、仪器设备开发及应用

77.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

78.第三方医疗检测、卫生检测、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大健康行业的运营,医疗质量、健康培训、医疗服务能力评价

79.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医学科研机构的运营

80.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蛋白质高效分离和纯化设备,中药高效提取设备,药品连续化生产技术及装备制造

五、新能源与新材料

81.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

82.海洋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利用,海洋能(潮汐、海浪、洋流)发电设备研发与制造

83.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热发电技术、高温利用技术的开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组件、设备,各类晶体硅和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

84.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85.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发电互补技术开发,能源路由、能源交易等能源互联网技术与设备的开发、生产

86.大容量电能储存等先进储能技术开发,分布式供电及并网(含微电网)技术研发

87.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设备开发及生产

88.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移动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产品制造

89.航空航天用新型材料研发与制造

90.高性能膜材料、高分子分离膜、水处理膜、太阳能电池膜、平板显示薄膜、半导体及微电子用薄膜研发与制造

91.纳米粉末、纳米纤维、纳米膜、纳米催化剂等纳米材料研发与制造

92.锂离子电池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成套制造装备研发与制造

 六、航运物流

9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

94.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95.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水运行业信息系统技术开发

96.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创新及应用

97.第三方物流及管理

9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99.水水中转、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

100.水上高速客运、旅客联程运输设施设备、票务一体化、联运产品的研发

101.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运营

102.国际邮轮运营管理服务

103.物流业务相关仓储设施运营

104.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

105.航运信息服务

七、现代服务业

106.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等专业科技服务,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107.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108.跨境数据库服务,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109.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110.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

11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教基础设施、产业集群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实验基地的运营

112.动漫及衍生产品研发

113.智能体育和电子竞技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114.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产品开发

115.智能交通体系运营

116.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系统、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系统等研发

117.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机动车船技术的开发

118.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家政服务

11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120.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法律、会计、税务等服务,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121.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等专业服务

122.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123.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艺术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国际会展场馆运营

124.钻石、珠宝、金银类金属首饰等设计、加工,钻石、宝石交易中心的运营

12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研发生产

126.旅游、商贸等服务行业标准化、信息化经营管理

127.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128.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129.电影院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大众文化、科普设施经营

130.文化创意旅游、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民俗活动、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

 131.特色文化、旅游品牌化与连锁化经营,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运营

132.文化体育活动、用品开发及场馆运营

133.高等教育、国际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

 134.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运营

 八、金融业

135.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机构的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服务输出

136.中药材、知识产权、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运营

137.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138.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39.再保险、相互保险、自保

140.人民币跨境结算体系建设




3、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0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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