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税务稽查网络主播涉税案件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享受了时代红利的网红们也不例外。头部网红是超高收入人群和先富代表,更应坚守法律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纳税的表率,为推进社会公平做出贡献。
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某些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人民日报评:法律亮剑既不会“微”也不会“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主播余洋虚假申报偷逃税
前期,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
从2021年开始,余洋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洋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洋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
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洋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洋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洋。
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洋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洋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薄。
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洋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洋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洋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余洋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余洋表示,这次案件给自己带来了深刻教训,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强化法治观念,做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
主播田小龙隐匿个人收入偷税
“时间久远有些记不清”、“销售数据量较大不好弄,暂时提供不了资料信息”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人员田小龙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本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隐匿个人账户收取的网店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网售火爆”VS“小额申报”,隐匿收入初现端倪
202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田小龙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该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
检查人员通过其账号内显示商品的销量与价格进行测算,预估其一年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通过研判,田小龙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资金分析和实地调查取证同步推进案件查办
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小龙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小龙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小龙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小龙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小龙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小龙却对此予以否认。
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田小龙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确定了田小龙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目的,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
依法依规加“说理式执法”助力案件快速查结
大量证据面前,田小龙仍存在侥幸心理,声称自己没有取得如此高额的收入,抵触情绪较重。为此,检查人员耐心对其及相关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先后进行了多次询问,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听证会。
在第一次听证会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其采购的商品是有进货凭据,现场拿出进货小票,检查人员认真翻看上述证据资料,发现进货小票存在连号、笔迹相同、没有购货单位签字等漏洞,现场与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驳回当事人说法。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销售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刷单收入,该部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销售;由于缺少账簿,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一直拿不出可以信服的财务资料数据证明”等理由,检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证据核实,检查人员分别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田小龙400余万条销售记录、200余万条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卡流水和快递记录分析比对。二是核实物流交易信息、查看付款资金流。三是分析筛选严格背离正常价值的商品。四是核实刷单聊天记录,以此确认真实的刷单金额,并据此将其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在证据面前,田小龙的态度慢慢发生了转变,开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最终承认其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田小龙的违法行为,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网络主播金茜茜偷逃税款之真相大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该违法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数据显效 抽丝剥茧揭开疑云
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茜茜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经过细致审查金茜茜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茜茜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茜茜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
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茜茜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茜茜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
经查后发现,金茜茜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茜茜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
分析取证 精准确认收入性质
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茜茜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茜茜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茜茜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
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茜茜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茜茜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茜茜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茜茜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
法理并举 自觉接受处罚
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茜茜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茜茜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茜茜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茜茜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虚构业务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2021年12月20日,薇娅因偷逃税致歉后,其在淘宝、抖音、微博等多个平台的账号被封。 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表示,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021年12月20日,税务部门发布通报,头部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被罚共计13.41亿元。调查显示,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这几年直播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量消费者涌入直播间购物,又让这个行业的规模突飞猛进,网络主播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
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
2021年12月21日,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撤销黄薇网络诚信宣传大使的公告》。公告如下:
经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鉴于黄薇偷逃税款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不符合网络诚信宣传大使聘任条件。经研究,我会决定撤销黄薇网络诚信宣传大使。特此公告。
人民日报评:法律亮剑既不会“微”也不会“哑”
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声坚决支持。薇娅是颇具社会影响力的“头部主播”。遗憾的是,在依法履行公民纳税义务上,她没有作出应有示范。要知道,流量面前,法律不会打折;法律面前,流量不能放纵。不管是谁,都别揣着侥幸走钢丝。一些“头部网红”被法槌重击,也警示网络直播从业者,法律红线不能碰。国家推出多项优惠政策支持新业态的发展,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不是可以随意钻的空子。“头部主播”要带头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否则,走歪走偏,再难回头。请始终牢记: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法律亮剑既不会“微”也不会“哑”!(人民日报评) [7]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主播薇娅涉嫌偷逃税款被追缴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再次给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
依法纳税是公民基本义务,直播间当然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法》早已将网络主播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应当依法登记并申报纳税。显而易见,从平台到商家,再到特定的主播,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但很长一段时间,这一蓬勃生长的新业态,却是偷税漏税的“重灾区”。从雪梨到林珊珊再到薇娅,大大小小的网络主播,一边享受着流量红利,一边却利用监管漏洞,偷逃巨额税款,于理不通、于法难容。
网络主播接连被罚,彰显着有关部门规范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也再次警示从业人员恪守底线红线。尤其是头部主播,收入高、影响大,更应做好表率,自觉承担与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表示,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直播行业不是“税收盲区”。从朱宸慧、林珊珊案再到此次的黄薇案,主播偷逃税行为相继受到严肃处罚,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名气再大、人气再高,一旦偷逃税都难逃制裁。身为头部主播,更该带头守法,享受新业态带来的制度红利,必须展现与之匹配的法治素养。自觉依法纳税,法治轨道内的流量变现才有意义,规范发展的新业态才有未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