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涉及章程修改的,还需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应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