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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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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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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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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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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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出资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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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公司登记(备案)事项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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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广州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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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广州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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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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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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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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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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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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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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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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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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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 年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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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
本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改制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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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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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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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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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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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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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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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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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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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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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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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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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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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3、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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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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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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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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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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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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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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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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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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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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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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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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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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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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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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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改制后公司登记事项,应据改制批准文件及公司章程填写。填写“改制后公司登记事项”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 “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4.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5.“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公司在住所所属区、县级市内可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经营场所”栏。在住所所属区、县级市之外增设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6.本申请书应当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5.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