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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20-02-07 浏览数: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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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撤销、转变职能等文件,以及承接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出现被上级机关撤销、转变职能等情形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a.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c.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d.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e.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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