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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20-02-07 浏览数: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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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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