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备案。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