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6)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3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