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7.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