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