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20-02-07 浏览数:1682
返回目录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关于天源

天源方案

审计下载专区

加盟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