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7.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8.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2项和第1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