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 ( 审批 外资处 )

时间:2015-04-03 浏览数: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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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六、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八、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九、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如有);
十、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十一、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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