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如有);
十一、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