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审批 外资处 )

时间:2015-04-03 浏览数: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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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限期修改。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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