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限于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并享受CEPA优惠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企业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企业破产、解散的,提交裁判文书;
◆ 企业依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 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决定文件。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确认文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本规范中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5.本规范中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