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 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 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 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 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