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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15-11-25 浏览数: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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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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