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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补税

时间:2022-06-04 浏览数: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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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源税务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    Acca-Tax-Auditing 

广州天源税务师事务所 正在服务着在中国的几千家中资和外资企业客户。

我们的目标是把我们所掌握的知识升华增值,裨益我们的客户、员工。我们的顾问模式是以天源专业问题解决方案协助企业成长。

                                                                            

  一、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1.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    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涉税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点

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

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

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因此,特许权费符合上述三个关键点,应被纳入完税价格。

  关于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3万美元保修费。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2万美元安装调试费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3万美元保修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企业提供的发票、付汇凭证等资料显示该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因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五)款“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的规定,该5万美元技术服务费不应被列入完税价格。

  关于进口替换零部件1万美元和维修检测费1万美元。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项下第(一)款“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如果零部件费和维修检测费是分别列示,则维修检测费不计入零部件进口完税价格,如果在进口申报单据上仅列总额,则两者可能均会被纳入完税价格。

     驱动程序升级费1万美元。虽然《审价办法》没有规定驱动程序等软件升级费,但鉴于该升级费是对原进口仪器驱动程序进行的,即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升级将提升原进口仪器的实际价值。因此,应计入完税价格加以征税。

 

 规范签订特许权转让协议以及财务手续

1、分清楚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部分与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如境内复制费、技术援助、培训费、管理费、安装费及境外考察费等)无需计入进口完税价格,而与货物无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计入完税价格。因此,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或特许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分列特许权使用费和与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并进一步分列与进口货物有关与无关的费用,以避免或减少因海关质疑引发的风险。

2、列清楚特许权使用费收费依据细目  

对于按照营业额或净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建议企业对其进行最大化细化,如以书面协议方式载明具体细目和相应比例,以便利海关核查、提高通关便利性、降低通关成本。

3、注意进口申报价格的合理性

如果海关在货物通关过程中,发现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会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即向企业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向海关说明其价格申报偏低的理由。其中,是否存在未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就应如实申报特许权使用费,防止因未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导致申报价格过低而引发海关稽查,降低通关便利化,延长通关时间和增加通关成本。

4、妥善保存合同、发票、报关单据、付款凭证等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货物通关进口后,海关可对企业进行后继稽查,稽查时,海关有权对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因此,企业应注意保存特许权使用费协议、货物买卖合同、生产加工工艺及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财务资料等。

5、积极组织证据与海关沟通 

如果特许费使用权与进口货物无关,则无需将其纳入进口完税价格,而这“无关”需企业举证。因此,企业在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或《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先自查,即参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本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无关,是否无需计入完税价格,并根据自查结果准备证据材料,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解释原因,争取海关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调查手段。但鉴于企业“举证”并获得海关认同存在极大困难,建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广州天源税务师事务所协助。

6、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海关也不能保证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完全正确。因此,如果企业认为海关“计入完税价格”的决定存在问题,可充分利用合法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如可对此决定以及衍生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7、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支付情况相关资料

海关在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稽查前,已经通过外汇、商务、银行等部门获取了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任何隐瞒的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加重处罚;

8、全面梳理费用相关情况

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条款、对应权利载体、进口货物等情况都将影响最终处理结果,需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梳理;

9、与专业机构密切合作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补税款的具体确定牵涉到定性、定量、分摊和计算等诸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1.近来,海关不断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力度,前期监管方面,通过修改报关单格式,对所有进出口货物要求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情况,而在后续监管方面,主要通过稽查方式查发企业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分别做出补税、罚款等处理。

2.海关针对特许权使用费连续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稽查行动,其中,汽车整车和配件行业是重点稽查对象,多家企业被要求补交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税款,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压力,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3.通常海关在针对特许权使用费开展稽查前,已经通过外汇、商务、银行等部门获取了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任何隐瞒的行为都将使企业遭受加重处罚,企业对此应当保持清醒认识,绝不可掩耳盗铃。

4.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以及应补税款的具体确定牵涉到定性、定量、分摊和计算等诸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企业依靠自身努力难以准确把握和应对,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

解析“附有商标的”,是指在货物的外观上已经贴有商标,则货物与商标权有关。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是指加工对于商标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货物状态从运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属于轻度加工,则货物与商标权有关。 针对第二个问题,应根据实际贸易情况,结合特许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该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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