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于同期资料准备及提供要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就主体文档的简并提供程序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二、某企业集团符合简并提供条件,如果集团内一家子公司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免于提供主体文档?
“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后提供主体文档”不属于《公告》所述的“主动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适用简并提供程序。
三、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要求,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四、对企业主动提供的主体文档,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根据企业集团内各企业的属地情况,税务机关管理主体文档的流程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均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第二,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对于跨国企业来讲每年也要准备转让定价报告是不可回避的涉税难点。跨国企业组建或高薪聘请专门的团队以应对这一问题,来减轻不确定的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准备一份包含每种主要类型商业活动或业务单位的全球转让定价报告,并使其满足世界各地每一个税务机关的要求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对跨国公司而言,仍有一些可用的方法和手段能够确保其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达到尽可能最高的质量和一致性、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提供的全球最佳实践标准、并且以最具可能性的成本效益方式进行。跨国公司全球转让定价文件准备的主文件方法,以及该方法与中国税务机关要求的、在华经营跨国公司准备的同期资料如何进行有效对接。
主文件方法:在全球范围内,主文件方法包含将准备通常为全球/区域内所有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核心”文件纳入各国转让定价规章中,例如:
• 整体商业环境和行业的分析
• 如果跨国公司以集中化商业模式运营,而不同类型实体的经营活动大体相似,则需对每种类型的实体,如制造商、分销商、服务提供商等进行功能分析
• 按照责任中心的概念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每类实体进行转让定价分类
• 集团内部发生的公司间业务往来的识别
• 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每种类型公司间业务往来选择最佳转让定价方法
• 使用被广泛采纳的财务数据(如BVD数据库)对每类交易和/或实体进行基准分析
一旦全球或区域主文件已按上述方式准备好,每个具体实体准备额外所需文件的准备步骤就变得相对简单。这项要求包括:
• 有限的额外功能分析工作,用以确定具体实体的经营活动实质以及包含在主文件中功能分析信息的正确性
• 选取主文件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加入具体实体的报告中,例如实体分类、识别公司间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选取和基准分析
• 对具体实体的业绩进行财务分析,以得出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主文件本身并不是为了要满足所有具体实体的文件要求而设计的。主文件只是起到了垫脚石的作用,使得跨国公司可以依据有效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多地准备多个具体实体的报告。因此,它是一种减少全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合规成本和提高其具体实体转让定价文件一致性和质量的方法。
欧美许多跨国公司都在使用主文件管控他们的全球和区域转让定价合规负担,且随着全球转让定价合规负担的不断增加,这一趋势更加日益显现。
各国企业在应对来自世界各地税务机关不断增加的转让定价报告要求时,跨国公司开始广泛认可主文件方法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法。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还可以确保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具有高质量,而且不会遇到单独临时准备转让定价文件时的不一致性问题。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利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转让定价包括让渡财产、权利、利益等的对价,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劳务、融资等四大类交易。转让定价理论是关联方之间比较容易扭曲“对价”,把应税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地区。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
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
《办法》对转让定价方法作出了最大程度的明确,但是由于这些方法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非常生疏,因此今后在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加强对这些方法的理解,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以便将上述转让定价方法更好地运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
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
(1)对于可比非受控法的运用,在有可能找到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该方法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事实和条件均完全相同的交易几乎是不存在的。交易中的任何差异均有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有关差异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但所作调整的程度和可靠性将会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分析的有效性。中国税务机关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调整方法。
“成本加成”概念:
(2)在《办法》发布之前,原规程中提及的“成本加成”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即计算成本加成的基础应当仅指销售成本,还是应当同时包括企业的经营费用。而成本加成法的概念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即独立交易价格等于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该计算方法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描述相一致。因此,广大纳税人应注意区分该方法与实际业务中通常采用的成本费用加成合理利润的方法。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定价时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能与理论上进行关联交易审阅所选用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
《办法》第三十七条:
(3)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不仅要由企业依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而且它也是税务机关用于评价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定。转让定价在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经验逐渐丰富。企业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料来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优先选用公开数据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分析,只有在公开数据无法获取或不可用时,才会选用非公开数据。
其他说明:
(4)为了给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支持,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同期资料中对于可比性分析部分应尽量条理清晰,以便更好地证明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合理管理内部的转让定价对于控制税务风险及财务确定性至关重要。一般而言,企业在处理转让定价事项时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的整个申请过程一般需要1-2年,有时甚至更长,而且还可能出现税务机关不接受企业申请状况,或者两国税务机关磋商失败的情况。但是,如果企业申请成功,在执行期内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转让定价审计风险及相关的内部管理成本(包括同期资料的准备也可免除)。
审计
当企业不可避免地被税务机关选为转让定价审计对象时,企业需要按税局的要求准备并递交资料,并与税务机关会谈磋商以证明其定价的合理性或者确定双方认同的调整金额。税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对相关财务及运营人员进行访谈,以了解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及拥有的资产。
执行
对于任何的关联交易,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需要确定内部定价的情况,如何合理制定各种不同的关联交易定价是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一般而言,大型跨国企业都有一套针对整个集团内各种关联交易的系统定价政策,包括对行业的分析,集团内各种类型企业的定位、经济分析、利润水平的确定等。
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将依据本集团的定价政策确定各种产品及服务的具体价格,并进行定期的复核,以确保执行结果符合既定的定价政策。
企业转型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及经济格局的改变,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对其全球运营架构进行一系列的转变,主要包括改变或建立新的区域总部、转变销售模式、转换供应链结构、对新市场的渗透、兼并与收购等。对于这些转型,企业将不可避免的要改变现有的关联交易模式包括建立新的关联交易。另外,由于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运营架构(部门设置、人员结构)会发生变化,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定位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关联定价政策出现根本的变化。
在整个价值链转型过程中,企业需要事先对转让定价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由此产生的各企业利润水平的变化可能引起的税务风险及税负成本的节约。通常,这种项目除了运营管理和转让定价管理的参与外,还会涉及绩效管理、系统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第1章公平交易原则
A.导言
B.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
i)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
ii)坚持把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国际共识
C.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
i)可比性分析
a)考察可比性的理由
b)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2.功能分析
3.合同条款
4.经济情形
5.经营策略
ii)确认实际已发生的交易
iii)对单独交易与混合交易的评价
iv)公平交易值域的运用
V)多年度数据的运用
vi)亏损
vii)政府政策的影响
Viii)刻意抵消
ix)海关估价的运用
x)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
第2章 传统交易方法
A.导言
B.与第9条的关系
c.传统交易方法的种类
i)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ii)再销售价格法
iii)成本加成法
D.与其他方法的关系
第3章其他方法
A.导言
B.交易利润法
i)利润分割法
a)概述
b)优点和不足
c)运用利润分割法的指导原则
ii)交易净利润法
a)概述
b)优点和不足
c)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指导原则
1.用于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标准
2.其他指导原则
iii)关于交易利润法的结论
C.非公平交易方法:全球公式分配法
i)该方法的背景及说明
ii)与公平交易原则的比较
iii)拒绝非公平交易方法
第4章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争议的管理方法
A.导言
B.转让定价遵从准则
i)检查准则
ii)举证责任
iii)处罚
c.相应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OECD税收协定范本
第9条和第25条
i)相互协商程序
ii)相应调整:第9条第2节
iii)对该程序的关注
iV)解决这些关注的建议
a)时限
b)相互协商程序的持续时间
c)纳税人的参与
d)适用程序的公布
e)关于征收欠税和应计利息的问题
V)二次调整
D.同期税务检查
i)定义和背景
ii)同期税务检查的法律基础
iii)同期税务检查和转让定价
iV)对运用同期税务检查的建议
E.安全港
i)介绍
ii)安全港的定义和概念
iii)支持使用安全港的因素
a)简化遵从
b)确定性
c)简化管理
iv)使用安全港产生的问题
a)双重征税的风险和相互协商程序的困难
b)为税收筹划开辟渠道的可能性
c)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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