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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屋项目,并约定合作建成后以房屋分配作为对价

时间:2017-04-02 浏览数: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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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模式

合作建房定义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可概括为:共同出资、筹划方案、选购地块、设计房屋、建设施工、验收入住。

另一种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最后验收付款入住。通俗解释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伙出钱,自己买地,自己雇人盖房子,而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达到这种初始意义合作建房。

按照合作建房的定义,一般有多种模式,包括但不仅限于1.不另设法人,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开发完成后分配房屋;2.出地方把土地租予出资人建设,租约到期后收回土地及建筑物;3.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后共同开发,然后按章程分配房屋;4.双方共同成立合营企业,出地方获得固定比例或数额的投资受益;5.出地方以土地入股出资方企业,然后获得投资收益等等

合作建房模式 

一、承包建设、以房抵款

形式:以出地者为委托方,以出资方为受托方,向有关部门申报合建房屋项目,并约定合作建成后以房屋分配作为对价。

特点:

1:土地使用权不转移,无须另外设立法人。

2:委托方相当于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受托方以部分房产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以物易物的非货币性交易,双方以地价/施工费用作为成本,以房产/地价作为收入。

3:建成后留作自用的房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用作出售的房产需补缴土地增值税。

4:成本核算较简单,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成本。

5:出地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6:增值税税率低,受托人若以清包方式提供服务,可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7:以房抵款可以视为以期房抵工程款,但出地方没有预售和销售许可证,存在一定风险。

8: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的房产,可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9:未单独设立法人企业,其分配的房产和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共同成立合营企业,承包开发

形式: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以资金合股,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形式成立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将房地产建设项目承包给出资方,由出资方新建标准、质量均相同的住宅,建造完成后可召开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对投资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或通过清算合营企业进行分配,分配后双方各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附加的土地使用权。

特点:

1:成立新的法人,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2:须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营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环节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3:出地方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

4:出资方出资成立合营企业后,资金成为承包款流回出资方,涉及工程承包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出资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合营企业。

5:土地使用权以公允价值和交易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成本。

6:分配利润时,若股东税率与合营公司税率不一致须缴所得税。

7: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时,看作以无形资产入股,须缴纳所得税。

8:出地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9:增值税税率低,受托人若以清包方式提供服务,可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10: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的房产,可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三、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

形式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以资金和技术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核定资质后,自行进行开发建设,房屋建成后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分配房屋。

特点:

1:成立新的法人,按合营公司章程运营和分配。

2:流程较多,须向有关部门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3:出地方须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合营企业,转让环节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4:土地使用权以公允价值和交易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成本。

5:计算增值额时,费用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6: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时,看作以无形资产入股,须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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