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管理模式
一、连锁经营的商业模式的特征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由在同一经营字号的总部统一领导下的若干个店铺或分支企业构成的联合体所进行的商业经营活动。
连锁经营的特征主要是总部负责采购、配送,店铺负责销售,并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复杂的商业活动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实现相对简单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的特点即六个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策略、统一价格、统一核算。
作为连锁总部,比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全面管理规划、商品开发、经营模式开发研究、经营指导、培训员工等方面的功能,以确保企业特色和经营风格在所有连锁店都能被忠实地体现。制定出一套标准可行的经营管理模式并有效贯彻到分店中去,锁定顾客对连锁品牌的感受,是确立连锁体系的前提。因此,仅具有统进分销职能的发货店绝不能算是连锁总部,统进分销也绝非连锁经营。
二、连锁经营是一整套零售商业运作技术的集成
连锁经营其先进性体现在它是一整套商业运作的集成。这一技术集成至少应包括五项核心技术:
1、计算机管理技术。计算机管理系统是连锁经营的灵魂和先导。成熟的计算机管理技术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系统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强大的网络链接功能、可靠的后台和前台处理系统、便捷的操作控制系统和操作界面、不断提高的系统智能化水平。
2、中央采购技术。中央采购制度是连锁的基石,其核心在于以计算机为基础,以职、责、权、利相统一为标准,以量化考核、品种管理为手段,综合运用一整套成熟的采购作业技术,实行集中采购,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进销售的目标,而决非统进分销的概念。
3、物流配送技术。物流配送技术包括:数据导入、条码编制、配送体系、配送数量、品种控制、退货处理、仓储运输等。
4、营销创新技术。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营销创新技术日益重要。营销创新技术包括:卖场CIS设计、节假日组合营销、特色陈列、品种管理、销售方式、客户资源管理、服务礼仪等。
5、人力资源管理技术。该技术强调把人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讲求成本、效益,培育团队精神,建立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增进人才对事业的忠诚度,变被动的人事管理为主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沃尔玛通过他的企业文化渗透和人力资源管理,一改德国店员的刻板严肃为热情洋溢,提高了员工的贡献率,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亲和力。
三、管理控制是连锁经营的保障
连锁经营是一种紧密的组织形式,内部形成了一系列严格完备的制度规范着各种行为和关系,以保障组织高效运转。连锁总部对连锁店的管理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管理模式的贯彻,二是对信息流的把握。
1、经营管理标准化、模式化。
连锁经营的本质特征在于连锁总部与所有连锁店共享资源与能力。作为连锁经营总部管理哲学的具体化管理,连锁总部必须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对员工培训、员工工作安排、职责、服务标准、店面陈列、广告、市场营销、顾客关系、顾客抱怨处理程序、存货控制程序、会计程序、现金和信贷管理程序、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理等连锁单店经营所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连锁店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予以规范化并形成连锁单店工作手册。它是连锁店员最重要的培训教材,也是连锁店日常经营工作的速查手册。连锁店据此开展所有日常经营工作,共享总部的经营技术。这是总部确保连锁店按照统一标准模式进行所有经营活动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复制连锁店的必要条件。
2、充分把握并利用信息流。发展连锁经营决定了经营门店日趋分散的特性。面对散处各地的连锁分店,总部必须使所有销售前台和后台支持机构实时地共享信息,总部管理机构必须对连锁店实施“零距离”管理,实现对所有业务环节的实时监控,并对这些方面所涉信息予以实时记录和深度分析。否则就谈不上形成连锁网络,整体大于简单局部之和的连锁经营优势也就无法体现出来。
连锁经营是一种较新型的商业运作形式,它代表着一整套先进的管理思想,它是依靠科技信息和规范标准的管理,进行低成本的复制和扩张,进而实现规模效益。
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企业成熟发展的一种表现。
目前大部分的连锁经销商已经实现了各个总部及远程连锁店店内仓储、物流、收银系统等的信息化,能够对各个连锁店的货物存量等等具体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
四、连锁超市-连锁超市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麦德龙、好又多、家乐福、欧倍德,加上本地的苏果、苏宁、等连锁商业龙头仅几年时间,已经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随着规模扩大,出现了一些税收征管问题噬待解决。
一、收入种类繁多,避重就轻混淆税种交纳
连锁超市经营方式一般分为专柜经营和自营。
专柜经营采取引进手工作坊或者特色商品销售,由超市统一收款。超市与专柜供应商签定合同,规定供应商每期应达到的最低销售额,如达不到则由该供应商补足或者撤场。月末结算供应商开具进项票时增大扣点,即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额少开金额。因此一些供应商为能继续在超市经营,在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假的销售,无形中增加了超市的当期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自营收入主要来源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种类繁多,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平销返利等等。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上述文件对不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划分,如上架费、展示费实际操作中均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高低有联系,因此各类超市极容易将各类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甚至将属于平销返利收入以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名义交纳营业税。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收入管理是连锁超市税务征管和稽查的基本点。加强对专柜经营供应商监管,将专柜经营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要求其向超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务资料,接受超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加强超市其他业务收入的评估审核,进一步明确各类收入的内涵和外延,要求超市提供和供应商的供销合同进行备案管理,明确收入标准,对恶意混淆收入的纳税人比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富余票”现象制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目前连锁超市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三种:收银机开出的卷式发票、大额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者个人购买商品时开具卷式发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卷式发票换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商业超市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实际的销售额,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数额往往大于开具发票的金额,因此产生了“富余票”的现象,而目前的“票、表稽核”只是针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进行核查,不能杜绝“富余票”。“富余票”现象的出现为连锁超市代开发票提供了空间,也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出了问题。
为此,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该成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加强连锁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的管理,严格控制超市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超过规定数量的一律不预批准。其次,在发票开具上要求连锁超市收银机开票必须打印客户名称以便换开时核对,可以采取企、事业单位专机开票形式。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严格要求换票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复印留存备查,在换开时还要提供销售柜台的购货证明(可用卷式发票代替),并将其购货证明附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面。最后,在换开内容上严禁开具用于个人消费和福利用品如:食品、烟、酒等等。
三、会计电算的实行和核算资料的高度集中管理,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
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系统控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
在财务账册数据管理上,目前连锁超市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以好又多和欧倍德为例,其原始财务资料和会计核算均在总店上海,连锁门店只负责货款结算和财务资料的传递,只有进入其网络才能查询或处理数据(如输出会计报表等)。因此,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的稽核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可能须事先通知他们准备或者临时生成。这样,企业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到核算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要重视企业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进一步规范并细化财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明确企业报送财务软件的资料必须包括财务软件的名称、功能、整个系统的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企业必须每年将各门店的财务帐册打印成纸式的帐簿并由各门店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企业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加强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学习和认识,熟悉并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
现行《征管法》对纳税人帐簿、凭证的设置和保管期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对保管地点没有做明确规定,建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帐簿保管地点做明确规定。
四、地方政府的行为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
随着国外的各个跨国商业巨头的涌入,他们的经营方式主要采取在不同行政区域,建立多个门店开展连锁经营活动。如:好有多在南京秦淮、鼓楼、栖霞设立了三个门店、欧倍德在雨花、栖霞有两个门店,这些门店都由其在中国地区某一个总店管理,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核算地集中在总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该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03]1号)文件又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连锁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得到了解决。
在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根据税源经济政策对各部门确定税源考核指标,因此他们感到连锁企业门店在本地经营却在外地纳税,大多采取不支持态度,结果绝大多数连锁企业只能把理应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店铺,在各地注册成一个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种做法不仅使连锁企业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经营效益好与差的店铺之间统算盈亏,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且每个店铺都是纳税单位,要增设财务人员,增加了管理环节和费用。纳税地点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连锁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建议地方政府改变目前税源经济的考核方法,避免到处挖税源抢税源的行为发生,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各门店交纳的税收在地方财力分配上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可以降低税源经济对连锁超市纳税地点的影响,国家的税收政策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五、连锁零售企业的纳税筹划
政策分析
(1)关于连锁企业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定如下: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2)增值税缴纳按照 财税字[1997]97号规定执行 :
对直营连锁形式的连锁经营企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 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 形式的连锁经营企业:
对自愿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 财税 [2003]1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 直营门店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1)关于增值税:是汇总缴纳还是分别交纳增值税的主要区分点是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形式,对于直营连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纳税地点及方式不变。
(2)关于所得税:总的原则同增值税,即直营连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汇总缴纳,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不执行汇总缴纳的办法,在门店所在地交纳。但对于直营连锁,内外资企业的规定有所不同。
内资企业:
只有在省内区域内的直营门店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营门店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外资企业:
没有区域的限制,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连锁零售企业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在分支机构的设立、采购环节、促销方式的选择、向供货方收费方式的选择、配送中心核算方式的选择以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分支机构核算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不断的跨地区增开新店是连锁企业发展的特点,各连锁企业对旗下店铺有的选择统一核算,有的选择各店独立核算,核算方式的选择大多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考虑,较少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国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避免或减少店铺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店铺应纳增值税额过大,同时另一些店铺因新开张等原因留抵税金过大而出现零申报的情况,平衡各店的增值税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也有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统一纳税使各企业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企业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企业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
但并不是所有连锁零售企业采用统一核算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对各店规模较大,经营业绩悬殊的连锁零售企业采用统一核算较合适,但对各店规模小、经营业绩相差不大的连锁零售企业如较小的药品超市、便利店、服装店等则实行独立核算可能更能达到节税的目的。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国家因考虑到一些生产规模小、经营利润少的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设置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大地公司在A、B、C三地各有一分店,A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B店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C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若统一核算,大地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6+3+10)×33%=6.27(万元)。各店独立核算,A店应缴企业所得税:6×27%=1.62(万元),B店应缴企业所得税:3×18%=0.54(万元),C店应缴企业所得税:10×27%=2.7(万元),三店共缴企业所得税:1.62+0.54+2.7=4.86(万元),较统一核算少缴企业所得税1.41万元。
连锁零售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核算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时,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视门店大小、经营业绩、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权衡考虑,认真比较一下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方式对企业发展更有利。
二、存货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存货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设计采购业务过程,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连锁零售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进货渠道、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等的不同选择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可以通过计算二者的税后净利润得到一个价格折扣:设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含税进价相当于一般纳税人含税进价的R,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增值税税率为T,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征收率为t,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 0%,则当二者的税后净利润相等时有。
R=(1+t)(1-10%T)/(1+T)(1-10%t)
如当T为17%,t为6%时,R为89.6%,即当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含税进价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含税进价的89.6%时,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更划算。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须在所有货款支付完毕或用商业汇票支付后才能抵扣,货到付款对于连锁零售企业来说有太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对稳定的供货商,应尽量以商业汇票支付,以按时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运费组成货物价格的扣税额大于购货方自行支付运费(即运费不组成货物价格)的扣税额,因此选择运费组成货物价格为好。
三、连锁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费方式选择的筹划
大多数连锁零售企业都向供货方收取一定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同时每年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返利,某些企业收取的这些费用和返利甚至超过商品的进销差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有些零售企业在可以提高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降低返利比例,这样就可以将本应交17%增值税的收入,转而只缴纳5%的营业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四、促销方式税收筹划
零售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增加销售额,常利用节假日、店庆日进行让利促销活动。如打折、赠券、送物、返现等,促销方式税收筹划主要通过比较税后净利润来进行。以场面火爆的打折、赠券为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商品进销差价率50%,其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其他费用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打折销售:
假设对该商品实行7折销售,即消费者每购买1000元商品,实际只需支付700元,该商品进价500元,商场实现7
00元的销售收入,其纳税情况和获利情况如下:应缴增值税=(700-500)÷(1+17%)×17%=29.06(元);
毛利润=(700-500)÷(1+17%)=170.94(元);
应缴所得税=170.94×33%=56.41(元);
税后净利润=170.94-56.41=114.53(元)。
赠购物券销售:
消费者每购买1000元商品,商场赠送300元购物券,商场实现1000元的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赠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应缴增值税=(1000+300-500-150)÷(1+17%)×17%=94.44(元);
毛利润=(1000-500-150)÷(1+17%)=299.14(元);
应缴所得税=[299.14+300÷(1+17%)]×33%=168.99(元);
税后净利润=299.14-168.99=130.15(元)。
可见在前述条件下,赠购物券的方式比打折销售的方式多盈利130.15-114.53=15.62元,相当于提高1.56%的净利率。
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券销售都比打折销售对企业更有利,在商品进销差价率较低的情况下,打折销售比赠券销售会更有利。因此连锁零售企业在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务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事先做好筹划,选择较优的方式,并从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加以考察,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连锁零售企业配送中心营业税筹划
一般的连锁零售企业都有配送中心,但很少进行税收筹划,其实,配送中心有较大的筹划空间,一般来说,配送中心可进行如下的税收筹划:
将配送中心独立为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做工商登记变更,在地税局登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领购货运发票。将运输装卸收入与仓储收入分开核算,其中的运输收入可以获得3%的低税率,同时零售企业自身或供应商还可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相抵可以取得4%的税收净补贴。
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非常多,而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文很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与行业有关的税收政策新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贸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连锁零售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的税收负担较重,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除了要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连锁零售企业还需要了解各项税收制度并掌握各种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法。纳税筹划是增强其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明确规定的事情。本文在此特针对企业销售活动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企业销售活动中折扣的种类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很多种,如:实物折扣、价格折扣、现金折返、折价赠券、常客回报等等,但在《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与企业的划分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商业折扣也称为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50件,折扣15%等。现金折扣也称为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货款给予1%的折扣;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实物折扣是指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赠送给特定购货方的一种促销措施,如某顾客购买牙膏的同时赠送一支牙刷等等。现金折返是指顾客在购买了商品或应税劳务后,按照顾客所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返还部分现金给顾客的一种促销方法,如某顾客购买了一台空调后,按照空调销售价款的5%返还现金给顾客。
二、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不同折扣对销售额的影响
企业在销售活动中针对不同的折扣,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对于商业折扣,不论其发票如何开具,一般均作为企业当期销售额的减少;对于现金折扣,一般在发生时作为当期的财务费用处理;对于实物折扣,一般不进行账务处理,即使处理也是计入期间费用,绝对不会作为一种收入处理;对于现金折返,企业一般是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而税法在这几方面则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商业折扣,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现金折扣,由于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实物折扣,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照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现金折返,由于其相当于一种购货回扣,且发生在销货之后,因此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不同折扣对纳税额的影响
当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因此,对销售活动中的有关折扣问题,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我们必须以税法为依据。但我们在销售业务发生之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均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用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赠送含税计值为90元的商品(成本为6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返还现金90元;
方案四:顾客赊购货物价值满3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予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3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为有利?
现分析如下:
1.若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70%÷(1+17%)×17%-300×(1-50%)×17%=5.01(元)
2.若消费者选择第二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90)÷(1+17%)×17%-300×(1-50%)×17%-60×175=20.97(元)
3.若消费者选择第三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1+17%)×17%-300×(1-50%)×17%=18.09(元)
4.若消费者选择第四种方案,并假定该消费者选择
在第9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8.09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缴纳的税款相差很大。方案一的应纳税额最少,只有5.01元;方案二的应纳税额最多,达20.97元,两者相差15.96元,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所以,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之前,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有利的折扣方式,这样才能降低纳税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连锁经营企业采用统一缴纳增值税,还可以简化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手续,有效地节省纳税成本,使其总体税负水平有所下降。采用统一缴纳增值税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由总店在其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仅限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店,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不适用上述统一纳税的政策,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直营连锁店的增值税,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采用分别纳税或者统一纳税。但选择统一纳税的,必须经过有关财税部门的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