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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投资指引-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

时间:2017-04-02 浏览数: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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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经营情况

截至20146月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135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25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23家,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202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1022亿元。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8)《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9)《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符合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设立程序

1)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5)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金融租赁公司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

1、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条件

公司

商业银行

租赁公司

大型企业

资产状况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年年末总净资产率不低于30%

资本充足率

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无要求

无要求

盈利情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联系盈利

营业收入

无要求

无要求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其他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无要求

信用记录良好

2、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制造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8)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4)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5)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6)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3)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4)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经营场地产权证;

场地租赁合同;

安全防范制度;

有关单位出具的安检意见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可由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也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投资设立,下面以后者为例简要介绍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流程。

流程介绍:

1)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洽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意向;

2)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为筹建申请获批之内六个月(经银监会批准可最长延期三个月),筹建期限届满前主要出资人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3)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出资人办理工商登记,金融租赁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业。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 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 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 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一是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二是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1022日开展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工作,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审批了累计866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4)向金融机构借款;

5)境外外汇借款;

6)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7)经济咨询;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的禁止、限制性规定:

1)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2)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1022日开展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审批了累计866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2) 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 2001831()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91日至200312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6)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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