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 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5)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4)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金融租赁公司可由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也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投资设立,下面以后者为例简要介绍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流程。
(2)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为筹建申请获批之内六个月(经银监会批准可最长延期三个月),筹建期限届满前主要出资人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3)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出资人办理工商登记,金融租赁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业。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4)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 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2) 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2)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如下: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