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需要注意,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需要注意,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
零税率应税服务新提供者,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上述所列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三、注意事项: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标识,对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执行“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
(二)如符合认定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适用免退税(外贸企业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将其计税方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