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从事学历教育,又开展对外培训的民办学校,请问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展对外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属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