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
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就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下简称国发6号文);2月16日,国务院审改办印发《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审改办发1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发6号文、审改办发1号文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发6号文、审改办发1号文一并转发(见附件2、3),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文件要求,逐项梳理落实,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
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略)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
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
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