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项目编号:57002
子项名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单位名录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9项“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新办条件。申请人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变更条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注销条件。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九、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1.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第5项规定材料; 2.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 权企业办理。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和附件2。 |
2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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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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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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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纸质
|
|
|
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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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应可郑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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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 |
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应可证明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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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四)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1、新办。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设置辅导期标识,并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2、变更。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注销。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撤销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并注销企业名录。
(五)企业可直接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七)当场可以作出审批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审批受理单》,但如申请人要求的,应出具。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新办、变更或注销)、企业查询。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企业可直接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行政决定,并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附录二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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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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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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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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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
是 否 |
保税监管区域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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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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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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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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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注册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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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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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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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设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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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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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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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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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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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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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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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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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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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录三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