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项目编号:57016;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5项“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四、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
(二)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银行,需有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的实际需求。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银行签章样本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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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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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为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的,应同时提交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上级行)同意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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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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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新办流程
(1)银行持银行签章样本和有权签字人样本,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为县支局或中心支局的,应逐级上报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2)银行在拟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的直属海关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向本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分局(外汇管理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3)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时,应抄送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直属海关所在地外汇分局。
2.变更流程。银行变更银行签章样本和有权签字人样本,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事先备案。
3.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件。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正式公文。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业务主管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