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2;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四、金融机构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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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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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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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结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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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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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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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申请,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文件或批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业务批件或核准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文件或批件等。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