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外汇项目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时间:2016-01-08 浏览数: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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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2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四、金融机构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债权人已办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定期登记。

2.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

3.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半年一次集中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原件

1

纸质

 

 

3

证明结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原件

1

纸质

 

 

4

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原件

1

纸质

 

 

5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申请,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文件或批件。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业务批件或核准件反馈。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文件或批件等。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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