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行政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项目编号:57007;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二)受理机构
放款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三)决定机构
放款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新办登记
放款人、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放款人需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在最近两年内无外汇处罚记录,未违反外汇年检或年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相关规定。
(2)借款人需为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与放款人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无限制。
此外,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该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办理。
2.变更登记
已办理“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的境内机构(即放款人),增加境外放款额度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3.注销登记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其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六)申请材料
1.新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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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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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
1.见附录二 2.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2 |
境外放款协议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 |
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2.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2 |
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 |
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3.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备注 |
1 |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按规定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
1.见附录二 2.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2 |
相关证明材料
|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1 |
纸质
|
可证明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 |
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部门接收后分办;
2.审批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办理相关登记(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办理登记(新办、变更或注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
(十)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但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可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业务登记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附录二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境内放款人名称(盖章): 额度登记币种____________
一、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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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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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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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
□正常注销(本息已全部归还) □非正常注销(有未归还放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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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放款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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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放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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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放款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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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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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放款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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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
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
□直接控股 □间接控股 □关联公司 □业务往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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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借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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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借款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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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其他 |
是否委托贷款: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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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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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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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总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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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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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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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到期日 |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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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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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常注销境外放款业务债权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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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
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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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注销金额 |
债权转股权金额 |
其他用途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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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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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请勾选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放款外汇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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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 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 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 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7.2776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