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法律风险提示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正如名称所言是履行监督事务。但是,在我国公司运行过程中,监事会往往流于形式,大股东随意操控公司,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人或者中小股东无法通过担任董事、企业高管来直接参与公司管理,那么监事会将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制约抗衡董事、企业高管职权侵犯公司权益,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机构。因此,现行《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对监事会职责行使的规定,中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通过担任监事的方式来监督大股东的行为,重要的方式及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如下:
一、监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监事会人数不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设立监事会必须设置三名以上或三名监事。
(二)监事身份不合法。一般公司往往忽略了法律对监事身份的限制,监事都是选择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这些都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小股东如果无法获得董事的地位,也无法在企业获得财务、经营等高级管理职务,则可以通过职工代表的身份获得监事地位来获得监督权。
(三)监事会主席的产生需要选举。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由于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而监事会主要履行监督职责,因此,监事会主席的职位权限职责也是非常重要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选举来争取获得监事会主席的职位。
二、监事会主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按照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具有较多职责和权限,特别是在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监事会的职能被整体弱化,或者被大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了。
因此,如果要抗衡和制约公司大股东的权限,可以通过监事会作用的发挥来实现。一是要确保监事会主席产生的合法性和民主性,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使得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具有权威,可以促使监事会及时、正确的行使监督职责。二是过半数监事可以代替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如果监事会主席摄于压力,不能对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及时行使职权,那么过半数的监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任期顺延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因此监事会是实行任期制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上届监事会的履职情况重新选举,这样就为更多的人参与公司监督提供了机会。由于监事监督职责的连续性,因此《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对监事的任期做了如下特殊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这样一来,即使发生公司监事会期限届满的情况,或由于公司股东、董事会的阻挠无法及时改选,监事也将自动延期,继续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这样就大大确保了监事监督的及时性、连续性。
四、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性规定
原《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会议召开没有硬性规定,导致了监事会职责履行无法可依。为了强化和突出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公司法》修订中对监事会会议做了制度性规定。一是要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时监事可提起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二是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是在公司章程中要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作出规定,比如可参照股东会、董事会的方式,详细规定监事会通知主体、通知方式、参加人数、表决程序等。四是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监事会的作用主要是对公司运作及股东、董事、高管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审查权。具体而言,监事可要求公司财务提供财务资料供其审查,或者监事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来进行独立的审计。
(二)董事、高管的罢免建议权。尽管在目前公司运行模式中董事、高管的任命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来决定。但是,《公司法》新赋予了监事对上述人员的罢免建议权,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权利。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及主持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而由于大股东往往占有董事会的权利而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发生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需要临时股东会议决。此时,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提出股东会议案权。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就公司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议案供股东会审议。
(六)要求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诉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出现了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申请监事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七)列席董事会及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或建议权。董事会是公司运行管理的核心部门,因此,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决议的提出质询和建议,这样就把监事会的监督做到了事前监督。也让监事会有了深入了解公司运作状况,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的机会。
(八)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权。如果监事会发现公司运营状况有异常情况,涉嫌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监事会可以独立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较多监事监督职权,但是由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法律也规定可以就法律规定外的监事会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再做规定。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结合公司的实际出资、股权比例、运行情况再强化中小股东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