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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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文件重要提示

时间:2020-02-07 浏览数: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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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会与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表述,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则应称之为“股东大会“;如果是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则称之为“股东会“。

二、 年度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年度股东会一年一次,在每年的上半年召开,命名规则为2015年年度股东会”。

除年度股东会之外的所有股东会,都称之为临时股东会,命名规则为:**公司201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其中具体第*次,则按当年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次数依次确定。举例:某公司在2016年依次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有: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162月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会(20164月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166月召开)…。注意,在年份上是以该股东会实际召开日期为准,而不是召集日期。

在实务中,除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外,还有另一种特殊的股东会形式即:股份公司在初始设立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该股份公司是募集设立,则该会议名称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如果是发起设立(包括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整体变更),会议名称则称为“**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形下,通常实务中默认,会议名称中既不带年份,也不被称为临时。

根据《公司法》,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召开时间上,年度股东会需要在每年上半年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此要求;

2)次数上,年度股东会一年只有一次,而临时股东会理论上不限次数;

3)会议议题上,年度股东会目的在于对公司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和对下一年工作进行规划,因此会议上需要通过特定议案,如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年财务决算》、《2016年财务预算》等;

4)在通知时间上,年度股东会要提前20日发出会议通知或公告,则临时股东在会只需提前15天通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注意:已经挂牌、上市的存在不记名股东的公司召开年度大会要提前30天通知。

5)在会议召集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但没有特别提到年度股东会的的召集。理论界据此推测,认为立法者或认为,召集年度大会应是董事会的保留职权,具体召开时间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与需要予以讨论决定。

除上述情形外,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在其他方面如会议程序、讨论事项、决议效力等方面并无任何区别。

三、补充与建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还是外部工商等职能管理部门,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命名要求不高,即使所有的股东会会议名称都称为“股东会会议”(不带年份,也不区别临时)也多被理解、接受。

但由于股份公司在理论上不再过于强调“人合”,而且在实践中,股份公司股东数量较多(最多可达200人,如果挂牌上市则可理论不限),且股份的流动性较高(通常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时,不需要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可单方转让仅通知公司知道即可),所以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要求更为严格、苛刻,而对有限公司则相对较宽松与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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