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7年8月20日到期,请问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按25%税率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因此,如您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17年8月20日到期,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7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