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向国有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国内企业向国有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规定,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国内企业向国有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境外分行应区分从境内收取的利息的实际所有人,对属于代收情形的,国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时应按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问: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3.据说一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按照8%扣除,请问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
问:据说一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按照8%扣除,请问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若您公司属于以上所述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案是否有时限?是否需要每年办理一次
问: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案是否有时限?是否需要每年办理一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第五条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办理备案的时限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5.请问2015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旧版表格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问:请问2015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旧版表格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1. 查账征收企业所适用A表主要变化:(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供季度预缴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2)根据上述新增三张附表,区分不同预缴税款方式,对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的,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等行次。对“按实际利润预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预缴”两种情形,增设了“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3)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申报表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栏次,增强了操作性。2. 核定征税纳税人所适用B表主要变化:(1)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条件。如“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是否限止和禁止的行业”项目。(2)进一步细化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数据的填报。
6. 请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企业享受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问:请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哪些类型的企业?企业享受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享受该政策在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有误,请问可否重新办理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有误,请问可否重新办理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8.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请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方式包括批准类及事后备案类。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因此,除享受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外,您公司可在确定属于批准类或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后,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9. 我司是查账征收,属中小型企业,请问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我司是查账征收,属中小型企业,请问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答:一般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对新版申报表反映的业务全部都有发生的情况不多,因此,只需要填报的表格有以下9张:
1.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3.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4.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5.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6.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7.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8.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9.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若您公司有发生视同销售、对外投资、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广告宣传支出、捐赠支出、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享受税收优惠、享受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策、境外所得计税及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业务的,再增加相关表格的填报。
10.我司是查账征收,2014年有盈利,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请问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我司是查账征收,2014年有盈利,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请问进行年度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表格?
答:一般情况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且当年盈利的企业,需要填报以下10张表格:
1.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2.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3.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4.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5.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6.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7.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8.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9.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您公司如有发生享受其他税收优惠、享受2014年加速折旧新政策等业务的,或发生其他业务的,应增加相关表格的填报。
11.查账征收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按什么顺序填写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请问查账征收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按什么顺序填写新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新版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调整,并计算企业应纳税款的方法。新版申报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或从财务报表直接取得。每张附表既独立体现现行政策,又与主表有密切关联。企业可按照基础信息表、三级附表、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的顺序填报。
整体表格的填报顺序为:基础信息表→收入、成本、费用表→境外所得表→纳税调整表→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表→抵扣应纳税所得表→弥补亏损表→减免、抵免所得税表→总分机构分配税款表→主表。
12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劳务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请问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劳务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事项。
13.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确定
请问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后,享受优惠的幅度有什么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后,享受优惠的幅度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的范围,由原来的10万元扩大至20万元。
15.哪些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请问哪些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9.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
16.我司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我司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因此,对于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另行备案。
17. 请问2015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旧版表格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请问2015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旧版表格比较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1. 查账征收企业所适用A表主要变化:(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供季度预缴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2)根据上述新增三张附表,区分不同预缴税款方式,对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的,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等行次。对“按实际利润预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预缴”两种情形,增设了“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3)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申报表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栏次,增强了操作性。2. 核定征税纳税人所适用B表主要变化:(1)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条件。如“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是否限止和禁止的行业”项目。(2)进一步细化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数据的填报。
18. 2014年度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1. 2014年的发生的业务,在2015年汇算清缴前才取得发票,企业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即可以税前扣除。
2.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及“105资产总额”如何计算填报?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 没有职工食堂的公司,向员工直接发放的现金伙食费,是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及福利费范围的规定。因此,对于没有职工食堂且符合以上规定的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伙食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员工的私人汽车用于公司业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私车公用”可视为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但用于汽车的流动性和功能性与其他固定资产不同,对其所涉及的费用必须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所以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部分和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折旧费等固定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企业消费部分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运营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5. 新购进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选择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金额是否包括残值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6. 2013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在2014年汇算清缴时抵减?
答: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妥相关抵缴税款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抵减。
7. 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时,填写的《分配表》应按全年数填列,还是需要补缴的差额填列?
答: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照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说明填列A109010《分配表》,其中“应纳所得税额” 项,是填总机构汇总计算的、且不含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应与A109000表第11行金额一致。
8. 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的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答: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服务单位联系方式为
(1)电话:0756-6187734
(2)企业电子邮箱服务:61877340@163.com
中介机构服务邮箱:18983237@QQ.COM
(3)QQ:501029423
9. 企业可否自行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发表的鉴证意见。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企业不可自行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0. 2014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纳税人在进行2014年汇算清缴时,需同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1. 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在哪里下载?
答: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下载,具体路径为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
12. 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在哪里下载?
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鉴证报告格式正式版可在广州市注册税务师网(http://www.gd-n-tax.gov.cn/pub/0030001/)下载,具体路径为最新内容栏。
13. 2014年汇算清缴最后期限是否会延期?
答:2014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6月8日,目前暂未有延期计划。
14. 进行2014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未完成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能否成功申报?
答: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税务机关受理的减免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申报征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进行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8号)的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
19.内资企业,现将一个设备向其他公司作长期投资,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所得
问:我司为内资企业,现将一个设备向其他公司作长期投资,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0.进型服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若您公司属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问: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时,本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是否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针对本年度的所得额,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所得额,本年补缴以前年度的查补所得,不需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22.资者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是否还需办理付汇税务备案?
问:外资投资者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是否还需办理付汇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因此,若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且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
23.备可否在一次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同时,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我司新购一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产品,价值不超过100万元,请问该设备可否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同时,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您司新购进的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可以按规定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4.售商品时赠送给顾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公司随同销售商品时赠送给顾客的商品,除缴纳增值税外,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作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公司的商品用于无偿赠送顾客,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25.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申报表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问:我司是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申报表方面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因此,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您司需要使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但不需要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