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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服务费、补贴等扣除问题及解答

时间:2017-04-24 浏览数: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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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如何扣除?

  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您公司向职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但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补贴,如何才能列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补贴,如何才能列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您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列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

3.公司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公司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您公司应结合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确定,只有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才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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