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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问答

时间:2016-03-01 浏览数: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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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2-08

转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子公司,那么该投资者是否属于新所得税法提到的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 香港公司A的所有者Z先生在国内开了一间公司B,然后Z先生和A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者都在B公司办公,A公司的业务,他们也都在内地这边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3、纳税人询问,企业或者组织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是否仍以“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来判断?

新税法不再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区分纳税人。应该执行法人税制。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纳税人说她们是依中国司法,经中国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不需工商登记),请问该纳税人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就属于非居民企业。

5、 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是“合伙企业”,“企业名称”的括号中注明是“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公司章程上注明是“个人合伙企业”,两个自然人合伙。请问:此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6、在香港设立的A公司,2007年度有一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但中国境内B公司忘记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现2008年度该A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符合中国的居民企业,请问:2007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仍然由B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申报补交?

建议由A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提到“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某个人就属于上述的营业代理人,请问:1、该个人需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吗?2、如果不用办理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通过该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增值税是由代理人按销售额直接扣缴吗?税率多少?

办理临时登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的适用税率缴纳相应税款。

8、纳税人向境外申请贷款,其间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律师服务,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请问向境外支付的该笔律师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3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2款判定。若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9、香港一运输公司承包内地一公司运输业务,即将内地的员工每天接送来回香港及深圳,内资公司按月结算运输费给香港公司,请问该费用需要征收所得税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中国境内公司销售软件产品给国外客户,且协议由国外某公司对该软件产品的购买商进行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中国境内公司将支付劳务费用给国外某公司。请问:该笔劳务费是否需要由中国境内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国外公司如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11、深圳的某外资企业A通过日本当地的一家公司B开展业务、介绍客户,日本公司B抽取佣金。A企业询问,日本公司B取得的是劳务所得,请问上述情况中B的劳务发生地应如何界定?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B企业为我国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香港中文大学接收深圳企业捐款,请问:1、企业支付给香港中文大学的捐款付汇是否可以申请减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设立了一个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研究院日常经费是由香港中文大学拨款,现在捐款的深圳企业觉得将捐款付给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这样方便一些,该笔款项由深圳研究院使用。请问研究院是否要代替香港中文大学代扣代缴所得税?

非居民接受居民企业捐款不用缴纳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派员工在国外参加了一个培训,其培训费是由他们在香港的投资者(公司)代付的,现在该外商投资企业将这笔培训费还给其在香港的投资者,请问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不代扣缴企业所得税。

14、香港A公司委托香港B审计公司来深圳C公司进行审计,A公司将与C公司发生一定的业务,需考核C公司,故审计费用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香港B公司派职员过来,时间不超过6个月。请问:上述情况下,B公司收取的审计费需否向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是否负有扣缴义务? 

不需要。

15、香港企业在深圳购买的货物投资到深圳一家企业,增值税方面用实物投资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所得税方面接受投资方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的话,是按核定利润率乘以25%计算缴纳吗?

不需要。

16、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纳税人到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代征多少个点企业所得税? 

地税征税户目前国税未代征所得税。

17、香港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通过电话、E-mail方式(不派员工到境内来)提供商业信息给深圳一公司,现深圳公司支付信息费给香港公司。请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深圳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率是多少?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的活动,则不需再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18、香港一家公司为深圳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全过程都在香港进行,合约期约三个月,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无代表机构或代理方。请问: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第一款如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则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9、香港公司从中国境内购买货物之后直接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用,请问这种情况香港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 

如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在中国境内就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某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美国一所高校08年以前合作一个办学项目,中方出教学场地和管理人员,外方派教师过来授课,按协议中方可取得四成利润,外方可取得六成利润,现中方要对外支付外方08年以前(不含08年)所取得的六成利润,请问外方这六成利润应该怎么计算缴税?
另: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该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如果中方现在扣缴外方取得的08年以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也应遵照该办法执行吗?

如属于中外合作企业应按旧法免除征收,如不属于应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19号令的适用问题,2009年3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适用,但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不属于19号令的范畴。

21、香港一家公司A在深圳的办事处注销,将其固定资产卖给王小姐所在公司B,请问B是否要代扣代缴A的所得税?如果要的话,比如A公司的这批固定资产的原值是18万,现在买给B公司是15万,那么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时候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按利润还是销售的价格?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固定资产净值。

22、一深圳的外资企业委托一家日本律师事务所为其在日本当地申请专利,劳务发生地在日本。请问:这样的情况,依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能免税?

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在中国境内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要看具体情况,以及合同,有否发生在境内的部分。

23、企业与其国外的关联方共同开发了一项专利,并以外方的名义注册。开发成本一共是100元,双方达成了协议,中方承担30元,外方承担70元。中方在开发过程中实际支付了成本20元,现在该企业对外支付剩下的10元成本。国外的关联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支付前是否需要代扣缴所得税?谢谢! 

不需要。请明确专利在那里注册,注册专利后企业使用是否又要支付费用。

24、外商投资企业打算注销,企业的部分注册资本要汇回给香港投资者,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若要,税率是多少?

不需要。

25、某内资企业,主要从事物流业务,打算在香港成立一个联络点(该联络点不直接对外经营,没有收入),但会发生场地租赁费,工资等费用支出.请问:1.境内总公司汇给香港联络点用于支付费用的资金是否需要交税?2.付汇时应在国税出具什么证明? 

如属于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26、2008年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母公司以电邮,电话,传真方式对该纳税人实施管理,该纳税人每月需向母公司上缴管理费,请问该管理费是否要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若不需,该纳税人是否要到税局办理什么证明?

若劳务的发生第不在中国境内,不需要代开代缴所得税;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27、该纳税人与境外两个公司合作开发某项目,各方在各国完成开发任务,项目成本按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摊(分摊比例和分摊方式经税务局认可),比如:A公司实际发生成本400万,B公司实际发生成本500万,按规定比例分摊A公司成本为300万,B公司成本为600万,那么B公司就需要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成本分摊额.现在该纳税人就需要向境外某公司支付这种成本分摊额,请问用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

不需要。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同和协议等证明文件。

28、一家香港企业法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与日本一家企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日方公司为公司在日本的客户协商生产计划、处理投诉、物流业务等等。公司付给日方公司服务费,请问此笔服务费需要公司为其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

29、纳税人在境外的杂志上刊登广告,是否需代缴外国企业的所得税? 

不需要。

30、美国总公司先给深圳的分公司垫付了一部分费用,现在分公司要将这笔款项汇到美国总公司,请问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 

需要明确代垫费用的真实内容。

31、境外母公司给境内子公司的职工发放股票期权,境内子公司再将购买股票期权的金额支付给境外母公司,此股票期权作为境内子公司支付给其职工的工资。请问:1、职工收到股票期权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2、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票期权金额时是否需要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与地税确认。
2、根据汇发[2008]64号的相关要求,若付汇超过3万美元,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32、香港有派人到中国为外资提供咨询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请问外资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率是否为10%?

按构成常设机构处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33、内资纳税人于2005年成立,所得税从2008年改成核定征收,请问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享受过渡优惠,即2008年税率为18%? 

核定征收企业税率为25%。

34、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过渡税率优惠,请问意思是不是该代表处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直接按25%来缴纳了?

直接按25%缴纳。

35、内资企业发生一笔广告制作收入,已经一次性开了广告业发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这笔广告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按照广告投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但是已经一次性开具了广告收入发票,请问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确认收入。

36、纳税人2008年发生了销售,有销售收入。但是对应的成本没有取得购进发票,按新所得税法,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以暂估的成本做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目前取不到发票,但以后可以取得,现在能否先以暂估的成本入帐税前扣除?请问该如何处理?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纳税人为客户提供服务,当时合同里只有写该纳税人为客户提供完服务,客户需付款给该纳税人,但并没有约定服务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现在客户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只给了一部分服务款给该纳税人,而另一部分也没有和该纳税人约定什么时候支付,请问该纳税人在申报本季度所得税时,是按全部服务款来计算还是只按已收到的部分来计算? 

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38、纳税人委托某境外的公司进行房屋装修,当时没有开发票,1年后补开了,开发票后才将该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请问纳税人补摊销的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调整的可以申请修改以前年度申报。

39、2008年企业预收了货款在帐务上确认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科目,2009年发出商品时转为收入,企业的此项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的哪个科目反映?是否直接反映在“收入”里? 

问题不是很明确。首先纳税该笔收入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如果因为税收上以收付实现制等特殊方法确认收入,造成差异的,应在附表三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附表三第5行的填表说明。若账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那么是否属于企业做账错误,这时应看税收上应如何确认收入来决定如何填写申报表。

40、2009年支付2008年度鉴证报告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还是在实际支付时列支? 

按权责发生制。如果是2009年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2009年,比如鉴证报告的合同是2009年签订,并在2009年提供劳务的就应该计入2009年。

41、纳税人与客户签定了长期合同,合同上面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发货后的第二月,但纳税人根据权责发生制,在业务发生的当月已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是否会有影响?谢谢! 

没有。

42、纳税人在2008年年底购进一批货物,当时未即时取得发票,当月销售,在账务上做暂估入库,结转了成本,此批货物发票在09年才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因,这些货物的成本应在2008年确认扣除,但税局实际检查中,又往往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请问该纳税人的情况,此笔当时暂估入库的进货成本应在2008年确认扣除还是2009年确认扣除?请明示,谢谢! 

纳税人先估价入账,之后能够提供合法的凭据,那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08年做税前扣除是可以的。

43、企业在2008年实际发生了一笔福利费,比如员工年终聚餐,但该笔餐费还没有支付给酒店,可能会在年终汇算清缴期前支付,也可能之后支付,因没有支付款项,酒店还没有给企业发票,但企业与酒店签有合同,并打了欠条,请问这样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聚餐不属于福利费,不能扣。如果是别的支出按权责发生制。

4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预提费用的规定是否为据实扣除?依据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预提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45、纳税人根据原所得税政策享受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优惠,在2007年批准可以获得退税,实际在2008年取得的退税款,应在哪一年确认所得? 

2008年确认。

46、外资纳税人在2007年12月做了一笔预提费用,但2008年1月才收到发票并入账付款,发票的开票日期是去年12月。在做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请问:这笔“预提费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票据,可列支在2007年。

47、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债权人发生民事纠纷,于2009年法院判决豁免该企业欠债权人的债务(实际不属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债权人逾期两年不要求偿还的应付未付债务性质)。请问:豁免这部分债务的金额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说? 

需要纳税。

48、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税?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9、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由内资变为外资。后来对这部分投资额进行评估,有增值,增值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请问按旧税法纳税人是否要就这部分资本公积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又有何规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0、纳税人是一家零售钟表的商店,纳税人想在店里安装一台POS机方便客户刷卡,但是纳税人了解到他们这种商店银联刷卡的手续费提高了,现在纳税人想通过别的商店的刷卡机进行刷卡,货款都直接打入那家商店的银行帐户,然后纳税人每月与那家商店结清货款,纳税人在账务上确认收入的同时做往来款处理。请问:纳税人这样操作在税务上是否允许?

没有相关规定

51、纳税人由于发生退货,但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90天未认证,无法开具负数发票冲销,请问所得税上还需要记入收入吗?如果不需要,企业应该提供合同会计凭证冲减销售收入?

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退货行为已实际发生的资料,所得税申报时可以不记入收入。

52、企业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的服务费发票的刮奖中奖收入,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是记入企业收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3、一餐饮公司会经常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收到的都是销货方开出的《工商局集贸市场商品信誉销售卡》,上面有具体标明货品名称及金额,请问用这种卡拿来入账,实际的购买蔬菜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以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具体该凭证是否符合要求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5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是否须要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在财务处理上是冲减原设备的价值,并重新调整折旧,不需要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55、企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于数额比较大,能否分5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没有可以分期计算的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6、饮食店进行促销活动,针对一次性消费到一定的额度客户给予赠送200元的优惠券,客户下次再到饮食店消费时,此优惠券可以直接用于抵消现金,比如消费500元,则此次支付300元即可。请问,饮食店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时,是按500元还是300元? 

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顾客使用的优惠券的金额,即按300元确认收入。

57、纳税人从境外借款,以美元汇入国内,在外管局办理的是收入申报,未按借款申报(其考虑的是外管局办理借款申报手续会比较麻烦),正常情况下,纳税人的借款应属于负债,不应做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纳税人在外管局这样操作后,此笔借款是否必须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若纳税人在账务上是按借款处理,并能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确为借款,申报时可按借款处理。

58、公司收到地税局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属于地税返还给企业会计人员的手续费,若企业没有发放,则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

59、新法下对于股权转让,预提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规定?还是按股权转让净收益预提吗?“股权成本价”要提供些什么证明?

《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证明资料包括出资的证明、购买股权支付的单据。

6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问题:
(1)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请问交易活动发生地按什么标准来确定?
(2)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请问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文件是否继续执行?若不再执行,目前发生该类应付账款是否要交所得税?是否有规定超过几年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提供相关文件。

1.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2.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
3.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61、香港母公司派自己的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母公司开出《委派书》,工资先由母公司支付,后子公司再汇给母公司,请问这些员工的工资,子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独立交易原则,此行为应视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收入,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处理。

62、香港A公司持有深圳B公司25%的股权,深圳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现香港A公司将B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C个人,有转让所得。请问:应由B还是C来扣缴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扣缴还是国税扣缴?

根据所得税法三十七条,以实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C是中国人,[MS1][MS1] 应该是C扣缴。地税。

63、国税发[2000]118号现在还有效吗?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纳税人属于一家外商投资集团,下属几家分公司,现分公司A于2004年将一商标权以一亿八千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分公司B,当时约定的是其中九千万作为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外九千万作为对B公司的投资。请问该企业的这种情况适用上述规定吗?如果适用,那规定中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如果不适用,该企业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呢?

国税发[2000]118号已失效,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59号。

64、内资企业与某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零元”价格转让其在一家企业的部份股权给该纳税人,该企业的净资产为正数,请问该纳税人是否按接受捐赠,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65、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被转让企业需就该差额交企业所得税吗?如果转让价低于被转让企业净资产,请问接受企业需要就该差额并入所得征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整体转让,如果转让价高于净资产差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价低于净资产的,购买方纳税没有依据。

66、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是投资方投入的,投资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评估报告作为固定资产购入的凭据做减免税备案? 

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凭具体的评估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债务重组收入、汇兑收益等。甲是乙的债权人,乙是丙的债权人,现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转让给甲,甲从丙取得的债权金额大于乙所欠甲的债务金额,请问甲是否应对这部分差额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

68、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与实际支付时间不一致,请问:特许权使用费按什么来确认收入?

以税法为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9、纳税人在2008年8月份收到了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但2009年才进行拆迁。企业在帐目上将此笔补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准备在拆迁工作进行时用来支付相应的费用支出,所以一直没有在损益表上记收入。请问: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2008年的收入。可参考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70、某外国企业在国内有一批设备,现在外国企业要将这批设备捐赠给国内的一家企业。请问:外国企业捐赠的设备是否要视同销售缴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是否接收捐赠的国内企业代扣代缴? 

要。可以。

71、一港资房地产企业现进行清算,准备将香港投资方的注册资金退回,企业成立时注资一个亿的港币,当时相当于一个亿的人民币,但现在如果汇出境外,8800万左右的人民币就可以换1个亿的港币,因此,由于汇率的变动原因,该房地产公司会取得1200万人民币左右的收益,请问此笔收益是否要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

72、从事代理销售二手车业务的纳税人,只收取代理手续费,请问是否需要按开票的销售额确认收入交所得税,其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如果纳税人从车主手中购买二手车,然后出售。请问纳税人是否要按开票的销售额交增值税?能否享受优惠政策?有何文件依据?

从税收角度来看,开具销售发票的一方应确认为销售方,应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73、纳税人买了一块土地,市政府一次性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土地补偿金,纳税人账务上是按土地使用权分期确认收入的,请问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财务上的处理分期确认? 

一次计入。

74、2008年某外国企业转让其占境内外资公司90%的股权,其中40%转让给境内企业,另50%转让给境外英国企业,并且以低于成本价转让。请问对于转让给境内和境外两项股权是否涉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不涉及,因为没有转让所得,只对转让所得部分征税。

75、外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确认投资所得和损失,应以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计算,请问应如何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收入?请问有文件依据吗?文件国税发(2000)118号现在是否有效? 

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确定投资成本,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确定投资转让收入。国税发(2000)118号已作废。

76、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7、居民企业2008年收到的投资企业分回的2007年的税后利润是否需要交所得税,税率比投资企业税率要高,分会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缴税差。 

利润分配决定如果是2007年做出的,需要按照当年汇算清缴缴税并补缴税差。2008年做出分配决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7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79、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80、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台设备,在维修期内发生了零部件的免费更换,在增值税上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请问:用于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在所得税处理上,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免费更换应属于捐赠行为。

81、中外合资企业,2007年6月变更为内资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该企业在南山开发的一个小楼盘,共2万平米,其中1.5万是住宅、5千是商铺,在2007年底前,住宅已全部销售并结转利润缴纳所得税,5000平方米商铺中已出租了3000平米(租金的各项税收已缴纳)。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第六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纳税人并未将出租商铺转作固定资产,仍在“存货—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并且也未计提折旧或摊销。纳税人认为: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才视同销售,且第二(五)5条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说明税法认可出租后转固定资产和不转固定资产这两种方式,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因此,只要会计核算未转固定资产(没有折旧或摊销),不管出不出租,都不视同销售;只要会计转了固定资产,不管出不出租都要视同销售。税收管理员认为:只要商铺已出租,哪怕会计没转固定资产且没折旧,也要视同销售。请问:已出租商铺、但未转固定资产未折旧,也要视同销售吗?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第5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82、一香港公司A(在香港)打算将持有的深圳某公司B的股权(超过25%但没达到100%)全部转让给另一香港公司C(在香港)。转让类型属于协定第十三条的第五项。请问:在境内无转让所得,是否不征收A公司的该项所得税?有无文件依据?

根据双边安排、《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没有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为零。

83、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对于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4、纳税是一般企业(非房地产企业),请问纳税人自建的房产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要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文件依据?

若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就应先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85、纳税人是一家提供船务货运代理的公司,该公司在国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纳税人及其国外关联公司和客户一般不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的约定,该公司的所有船务代理业务都是在国内进行的,同时与该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国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外国公司不会派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而且客户有时会将服务费付给外国公司。请问: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要根据国税发[2000]082号:“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况应不适用国税发[2000]082号文,因为此文所指的境外咨询企业为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具体的征税,要看这家境外关联公司对境内船代公司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是哪个国家的,在华构不构成常设机构,然后来核定利润率征税。

86、企业在计提和实际收到国债利息的收入是按票面利率计算还是按实际利率计算? 

按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即可。

87、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政策,即定向给内部的管理人员发行股票,公司的费用产生是由当日的股票交易价减去定向发行的价格,乘以发行总数,请问该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能否提供文件依据?

发行股票,不存在问题中的费用扣除问题。

88、内资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2008年改为查账征收,该纳税人2007年为客户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008年7月才开具发票给客户,而服务费暂时还未收到,请问这笔收入是应该按2007年的核定征收来缴纳所得税还是按2008年的查账征收来缴纳所得税?是不是应该按照会计上收入确认准则来判断应该属于哪一年的收入? 

2007年提供的服务应该计入2007年的收入。

89、企业的一笔销售货物收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款,如果货物验收是在2008年的12月,实际付款时间在2009年1月或者2月,请问,此笔收入在所得税上应在哪个期间确认申报? 

对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90、对于2007年度内资企业汇算清缴: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度A公司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补贴款用于建设某项目,A公司把该款项划拨给B公司,由B公司承建该项目,项目最终在B公司验收。请问:上述补贴收入若需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应当由A公司缴纳还是由B公司缴纳? 

可按此处理: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作为收入,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作为支出,B公司收到拨款作为收入。

91、请问承包商承包一建筑工程(超过1年)合同约定先付定金,等工程全部完成后再把剩余款项付给承包方,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2、纳税人在几年前获批准在以后几年能够每年获得一批财政性补贴,相关批文中有规定分期支付,这种补贴按规定是需要做为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但是纳税人是在2008年才一次性实际收到前面几年的补贴款。请问是应该是按批文每年确认收入,还是以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以前年度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的问题)

在实际支付时一次确认,但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3、纳税人发生一笔视同销售的业务,请问按照所得税法,如何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是否可以依据财税字[1996]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该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因此不能够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是按照财税字[1996]79号,那么利润率怎么确定,是由企业自己确定还是税务机关核定? 

1、国税函[2008]828号文:“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该文没有明确没有同类产品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企业可以暂时自行确定利润率计算销售额。

94、在买一送一销售方式中,所送商品未在发票中显示,但已计算增值税。假设成本为800元,视同销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        1170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  
请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结转了800元的成本后,是否还可以在税前扣除1170的销售费用?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企业视同销售结转成本时必须确认收入,然后才可税前扣除销售费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5、某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购买方能提前还款的话会有相应折扣,问如何确认收入?折扣部分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6、某银行2007年6月签订票据贴现合同,总收入为120万并一次收取,计入了递延收益(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问在今年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97、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如果满足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具体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文件。

98、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99、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100、内资母子公司之间在2009年度发生资产重组业务,其中子公司的投资方在重组后股权溢价,且该溢价部分已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该投资方企业的股权溢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101、企业为某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签订“代持协议”,收取管理费。代该公司代为持有交通银行股权,现交通银行股权分红,这笔收入将转到被管理公司,请问这笔收入所得是由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由被代理公司自行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免税所得。谁持有交通银行的股权,则其取得的分红为免税收入;不是持有者的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2、企业收到宝安区财政局拨付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补贴,请问这两种补贴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

103、内资企业2007年收到科技局拨付的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收入。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1、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需要审核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有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免税。请问:指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

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指定该补贴收入用途内容的文件。

104、纳税人2007年取得了一笔政府的补助,该补助本来要并入收入交所得税,但由于当年处于两免三减免税期,因此不需要交所得税。请问纳税人用这笔补助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正常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可以。

105、纳税人因到英国展览,须向提供展位的英国某企业支付展柜租金(该英国企业未在中国内从事经营),纳税人反映该项汇款往年都是免税的,但我国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找到租金的相关内容,请问:1、是否有另行规定呢?今年是否要按租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要,因支付的外汇金额小于3万美元,是否直接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办理付汇即可?3、如果免税,应如何办理免税证明? 

此属于不予征税项目,不办理免税证明。小于3万美金不用开税务证明。如何付汇请咨询外汇管理局。

106、请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按收入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107、请问关于出口退增值税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确规定了? 

根据财税[2008]151号,出口退增值税税款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范畴,故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08、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医务室,每月收到社保局拨给的合作医疗基金,该医务室将此笔拨款计入“其它应付款”(因为该拨款如果年底有结余还要等待社保局的具体通知,才能知道如何处理。)。请问:该笔收入能否视为新税法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

不可以,纳税人的情况与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不符。

109、深圳市商业贸易协会,取得深圳市财政局的财政拨款,专门用于展销用的,请问这项收入是否属于不予征税收入?另外,该协会还经常取得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收入,比如有来源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民政局等部门的,也都是有指定用途的,请问这些是否也是属于不予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0、对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申报2008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包含了这部分不征税税收入的,那么企业是不是要将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减去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后的差额填在季度A类申报表中的第4栏申报呢?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A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11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请问是不是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用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另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所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不需要计入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了。

112、外资纳税人收到财政局的一笔专项收入,有指定用途。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适用国税函[2007]408号提到的“政府补助”?若符合,纳税人用该笔收入购买了资产,该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请问纳税人的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交所得税? 

国税函[2007]408号不在执行,2008年以后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3、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请问:纳税人取得该免税收入,需去税局做备案之类的吗?

不用。

114、内资非金融企业2007年向商业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规定向贷款方收取贴保款,目前福田区财政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对于贴保款给予部分返还,企业询问这部分返还的贴保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5、内资企业得到科技局、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拨款,并指明用途、金额,请问该拨款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里计算所得税吗?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6、关内一投资公司(税率按25%)与另一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关内A公司,该A公司目前所有收入都来源于在关外的污水处理项目,按新所得税法规定该项所得是免税的。投资公司将于2009年取得A公司2008年分配的利润,请问:对于投资公司的该笔权益性所得是否也可按免税收入申报?需要另外补税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纳税人若是直接投资于于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符合该条规定的。

117、2008年后国税函[2007]408号文是否还是全部有效?另外,纳税人购买生地后,进行三通一平,将生地变为熟地,有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有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国税函[2007]408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助?如果属于的话,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是如何反映的?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文件废止。企业取得政府补贴,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执行。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8、内资循环经济企业2007年取得财政局的补贴,指定用于继续改造治理污染项目,请问对有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处理可以参见财税[2009]87号。

119、纳税人2007年有转让股权所收到的投资收益,因为公司是服务业2007年申请一免二减半在2007年12月份已获批准,从获利年度开始减免,投资收益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公司2007年度是盈利的,请问是否要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投资收益。

120、一社会团体受劳动局委托举办一项大型活动,并取得劳动局的拨款作为活动经费,请问这笔拨款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还是应交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目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还未下发。

121、2007年一外资企业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政策,先垫付资金培训企业职工,后取得深圳财政部门给予的培训费用补贴,请问该补贴能否免征所得税?

可以。

122、新法实施后暂无文件规定补贴收入可以免税。现纳税人收到深圳政府划拨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该集团公司收到后,又分发给其下属的子公司作为研究开发的费用(但并没有全部分给子公司),但政府的批文是将该笔款项拨给该集团公司。请问该笔补贴应该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缴纳所得税税呢?或者是各子公司就其分到的部分缴纳所得税、总公司就去留下的部分缴纳所得税?

母公司收到拨款,不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该交税;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拨付的款项,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123、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2008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例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满足以上条件,该项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24、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给予计提坏账准备。

125、内资企业食堂购买食材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公司老板的汽车未入公司固定资产,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都在公司报销,请问可以在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根据其他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26、内资企业A承租B的厂房,双方约定与租赁相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都由承租方A来承担。那么A支付的这些税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A企业按照B企业开的租赁发票的金额扣除。

127、内资企业,其业务人员为联系业务发生的手机费,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以业务人员个人姓名抬头的发票,手机费实由公司支付,请问这种手机通讯费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

128、企业从个人处租用一辆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有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请问此车辆发生的费用(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等)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可以扣除。

129、内资企业准备在美国上市,请当地事务所进行了审计,需要支付美国事务所一笔审计费,有当地的凭证,请问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

130、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由于开票方的疏忽漏掉了“+”导致企业无法抵扣运费,企业询问,此部分运费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

131、内资企业对客户进行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请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32、企业购买10万元基金,分红取得收入2万元,根据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日后以7万元赎回,请问确认损失是确认1万还是3万作税前扣除? 

确认3万。

133、内资企业收到社保局发的安置随军家属费,账上作为补贴收入,没有指定用途,只有银行转账单,请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34、纳税人租赁房屋,缴纳了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所把发票开给了房主,在备注里边注明这笔费用是纳税人支付的这笔费用可以凭发票所得税前列支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35、纳税人2008年发生一笔费用,但2009年才取得相关凭证,在账目上该费用也计在2009年,请问该笔费用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里扣除,还是2009年?纳税人租了一间房屋经营,水电费是由业主代交,水电费发票上的纳税人名字是该房屋的房号,请问该比支出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该笔费用应该记在2008年。
2、合同是如何规定的,水电费由谁承担?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36、纳税人乘坐飞机出差,能否仅凭取得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的凭据?是否还必须有登机牌呢? 

可以。

137、纳税人出差行李超重航空公司给纳税人开具了“逾重行李发票”。请问:纳税人收到的这张票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

138、纳税人订阅2009年的《双拥杂志》和《中国民政》杂志,分别取得了杂志社开具的收费收据,也加盖相应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收据上打印了“代报销单”。请问:纳税人取得杂志社开具的收费凭证(没有税局的监制章),能否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需要找杂志社补开发票。

139、纳税人付银行承兑汇票给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要按面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收取该纳税人的贴现利息,请问该纳税人承担的贴现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凭证? 

供应商取得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作为财务费用,供应商向纳税人索取的贴现息应作为收入,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纳税人,纳税人以发票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140、纳税人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上还有原土地使用权拥有人的农作物,现在纳税人要使用土地因此破坏了农作物,纳税人给农作物所有者支付了赔款。请问:纳税人支付的赔款是否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在以后年度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部分合同中有说明,并单独开具了发票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不是,可以一起摊销。

141、纳税人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与龙岗村委合作开发一项目,现公司要用现金方式付给村委拆迁补偿费,共计100多万元,用于在该项目用地上原有物业的拆迁安置,该拆迁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但有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开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请问纳税人这部分拆迁补偿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要的凭证?是否可凭施工许可证、支付凭证、清单、当地村委签收的凭据,在所得税前列支。

1、可以;
2、可以。

142、纳税人是一家外资的金融机构(银行),在2008年纳税人由于头寸不足被央行罚款。请问:纳税人这种罚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可以扣除。

143、纳税人向深圳市广告协会申请成为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取得了协会开具的抬头为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该收据由财政局监制,纳税人反映对方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没有发票,请问企业凭该收据可以税前列支这笔费用吗?

社会团体也可以取得发票。

144、纳税人向私人购买土地,只取得收据,请问凭收据以及相关的合同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能。

145、纳税人销售机顶盒并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为客户维修机顶盒时,会用到一些零件及人工费用,请问这些零件及人工费用应做为销售机顶盒的成本?还是应做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做成本或做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

146、纳税人在深圳关口的商店购买烟、酒等商品时,收到销售方开出的《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售货小票》,请问这种票据是否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应该以发票作为凭据。

147、企业向银行借款,请小企业协会做借款担保,小企业协会收取手续费,请问:此笔手续费是否应做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内做扣除?还是按企业费用全额扣除?  

担保费不作为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扣除。

148、企业在银行发生转帐业务或贷款业务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及贷款利息,银行开出的都是盖有银行印章的银行专用收款收据,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若不能,企业应该向银行取得哪种票据才能扣?  

银行有专门的发票,企业可向银行索取。

149、企业购买火车票后发生退票,火车站收取的退票费,取得火车站开出的“XX铁路局退票报销凭证”,只加盖“XX站”的条形章,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真实发生的支出就可以扣除。

150、请问企业老总、员工的私车无偿用于公司公务发生的过路费、油费等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151、商场给顾客发放购物积分卡,积分卡分数达到一定标准后,顾客可以凭积分卡向商场换取某些礼品或享受购物折扣优惠。请问:给予顾客的这种礼品或折扣能否作为商场的促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赠送的礼品是否应该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同时结转成本? 

可以扣除;按视同销售处理。

152、深圳南山某纳税人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开发产品,支付开发费取得对方开具的票据是“武汉市地方税务统一收款收据”,地税局监制,请问深圳纳税人可否依该票据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一般不再监制收款收据,纳税应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向开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该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如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有效凭证且符合其使用范围的,可将该收款收据确认为适当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153、香港的公司为集团公司下的所有子公司统一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然后按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摊该保险费,请问深圳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分摊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香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有共用一套财务核算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共享数据以及录入核算数据,境外母公司也会将系统产生的费用分摊到各子公司,请问深圳子公司对该费用是否也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1、子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2、财务系统是属于母公司的财产,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应由母公司承担,不可以直接分摊给子公司。

154、一美国母公司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现子公司员工享受母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且已经行权,母子公司双方协议行权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请问: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子公司自身的营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155、新法下纳税人在2008年12月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在2009年1月实际支付,请问是否做为2008年的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所以可以扣除的税金应为实际发生的。

156、我公司是集团公司一成员,总公司在国外,其在受益者承担的原则下分配给我公司一定费用(与销售相关),不知道总公司给我们出具什么形式的文件这笔费用才能在税务上认可?另外此费用需要付汇,此问题在税务上还涉及到哪些方面?

都不可以列支。可付汇,税照缴。

157、总公司在广州,2008年在深圳新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在分公司还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前,总公司在深圳租了一个场地作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在这期间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都是由总公司与业务方签合同,业务方把发票都开给了总公司,现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并且把登记前发生的租赁费和装修费支付给总公司,请问:1.分公司能否用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2.若否,该业务分公司该如何处理?

分公司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应属于总公司的费用。

158、外贸企业有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因对原材料的损耗比较多,去税局申报时被告知损耗率不应超过10%,要求重新修改再去申报。请问:是否有要求损耗率不得超过10%?

关于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原材料损耗率,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如果确实损耗率过高,企业应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

159、香港一家公司A投资深圳一家公司B,现在深圳公司在成都有项目,香港公司派遣员工为深圳公司到成都提供相关服务。请问:香港公司派出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由深圳公司支付,深圳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看合同约定,如合同规定差旅费作为劳务费的一部分支付,就可以扣除。

160、有几家汽车经销商联合举办了一次车展,车展租用的场地租金发票是分开开具的,即每个经销商独立有票据,但是有些零星的费用,比如现场的饮料费、餐费、招牌费等杂费这些费用的票据统一开给主办方了,不过就这些杂费这几家汽车经销商有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这些杂费平摊,请问其他经销商可否依据开给主办方的发票复印件和签订的合同作为企业税前扣除这些费用的凭证呢?

可以。

161、在新法实施条件下,员工发生工伤并死亡,企业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可以,需要向税务机关出具哪些证明资料?

可以,提供证明该支出真实发生的各种相关凭证。

162、外资企业缴纳的中国保健协会会员费和深圳市企业联合会会员费取得的财政监字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请问这部份会费是否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63、为了节省成本,该纳税人与另一公司共同租用了一个办公室,发生的某些费用无法准确地分开核算(比方说水电费),请问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应采用什么方法分别确定两个公司各自应分摊的费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是否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备案? 

两个公司之间对此问题应有合同约定,根据协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不需要备案。

164、纳税人为外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帮员工把档案从外地调到深圳,并委托人才市场保管,这方面的保管费由公司支付,可是人才市场开给他们的发票抬头都是开的他们公司员工的名字,那么该纳税人想问这笔费用他们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由公司支付,若没有,则不可以扣除。

165、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聘用当地员工的费用及租金,租金取得的收据是开给境内总公司的,请问这些费用能不能在境内总公司税前列支?  

如果员工的劳务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同总机构签订的,可由总机构在税前扣除。

166、收到总公司赠送汽车一辆(有赠送协议),但由于该汽车是未达到国三标准,在深圳,汽车行驶证无法变更成分公司名称,但该汽车现在实际上归属于分公司所有。因此想问该汽车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汽车价值分公司已入账)若问题所述是母子公司的情况呢?

行使证没有变更,则汽车仍为行使证上注明的所有人所有。作为汇总申报的总、分公司,以法人为纳税人,申报时其发生的费用是法人纳税人的费用,不区分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费用;若为母子公司,双方为独立的纳税人,由于汽车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其发生的费用仍由原所有人负担。

167、请问新税法实施后,作为销售返利的支出(取得其他收入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因销售返利形式多样,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168、纳税人聘请律师打官司发生律师代理费,取得了服务业发票但是被法院拿去备案了,且发票原件无法取回,法院给纳税人一份发票复印件,上面盖有法院的章印,请问纳税人凭这个复印件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扣除。

169、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能否直接税前扣除?如能够扣除,新法执行后正常损耗率的确定要不要去税局审批或备案?如何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一条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关于损耗率没有规定,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170、纳税人支付给香港的经济合同违约金能否凭合同与收据在税前扣除?还需要其他什么资料吗?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应有对应的合同和票据。

171、内资企业2008年查补的2005年少交的营业税现在还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往只提到年初汇算清缴之前的可以扣除,想请明确是否所有查补的营业税税款都可以扣?

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172、我司购买一批货物后,因为质量问题,需要向供应商进行索赔,请问:1、我司收取赔偿款需要开具发票吗?应开哪一种发票?2、供应商支付的赔偿款需取得什么样的单据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若我司从应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应收的索赔款,这样的操作税局是否允许? 

此情况视同销售折让处理,具体开票和操作请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另,如按以上文件操作,不存在第三个问题。

173、一内资纳税人,该纳税人在2008年发生长期股权转让损失(有公证处出具的股权转让证书),现请问这部分股权转让损失可否于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可以,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长期股权转让损失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扣除。

174、一外贸企业,2008年的奖金预计在2009年4月份支付,现请问这一部分奖金费用可否在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于税前列支?  

不可以,待2009年实际支付时在当期扣除。

175、一物业公司承包一大厦的物业管理,与大厦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每个月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15000元的公用面积收益款(公用面积主要用于出租,物业公司收取租金),业主委员会开具普通收据(无任何单位监制章)给物业公司,请问物业公司的此笔费用是否可以凭收据做税前扣除?

业主委员会取得收入,应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76、外资工作人员进入会展中心,参与与客户的洽谈(客户在会展中心参展),请问此笔入场费用能否凭门票在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

177、纳税人2008年因为台风造成重大损失,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请问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税企业所得税?可否提供文件依据?现在纳税人取得的赔偿款大于损失,产生了收益,是否也不用交所得税?

根据实施条例三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如果赔款大于损失产生收益,对收益部分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178、2008年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能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9、2008年的进项未取得票,为暂估入账,那么2009年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发生在2008年的支出应该在2008年扣除。

180、残疾的工资加计扣除是否还参照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比例?某企业有账外经营情况,已定性为偷税,那此部分相对应的成本可否税前列支?  

1、原财税[2007]92号已不在执行,现在执行财税[2009]70号,没有比例限制;
2、账外经营的成本若有票可以扣除。

181、问题一:某公司现在办公使用的房子是股东的房子,股东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有无偿提供使用证明,对于该房子的房产税是由企业来交,开具的地税完税凭证也是开给企业,请问企业可以就这笔房产税在税前扣除吗?问题二:公司业务员因经常需外出做业务工作,企业为这些业务员购买了团体意外险,07年和08年都有,对于07年发生的团体意外险费用是否符合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呢?对于08年发生的,是否符合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呢?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对于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不可以扣除。2、企业的员工如果属于特殊工种名录的范围,企业为其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对于新法实施后如何规定,目前没有具体解释。

182、企业自主研发软件,90%由自己研发,10%委托其他公司研发,著作权在企业,企业付给其他企业的开发费是否可以列入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企业付给其他企业的开发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上不判断是否列入资本化支出,应依据会计准则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8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同时可以参见国税函[2009]3号。

184、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5、内资企业2007年计提的奖金,若在2007年汇算清缴后才发放,是否可作为2008年的费用扣除?

可以。

186、2008年补发2007年的员工工资,这笔工资支出能否作为2008年的成本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

187、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误餐补贴扣除有没有什么新规定?是否还是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188、深圳一内资公司是外地一内资公司的子公司,一些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在子公司任职工作,工资和社保都是在母公司核算,子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来把工资付给母公司。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子公司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子公司作为非工资的其他费用扣除,母公司作为工资费用,然后将从子公司取得的工资确认为收入?

按后一种方法操作。

189、A公司有个英籍员工,其工资由A公司负担,但是实际是由英国公司支付,A公司与英国公司签订有用工协议,但员工个人没办理就业证也没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只是根据相关性原则在帐上列支其工资,也未支付外汇给英国公司,代付工资的凭证后面没附任何的单据,该员工的工资A公司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相关的文件怎么规定的? 

该笔费用属于A公司应承担的劳务费,可以根据劳务费扣除,同时若英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则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英国公司的所得税。

190、企业每年支付的内退员工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职工薪酬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有包括该项支出?是否有其他文件可以明确内退的相关问题? 

对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合理工资薪金标准的,可列入职工薪酬在税前扣除。

191、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出差,按公司制度给予员工每天一定金额的出差补贴,这部分补贴是没有发票的,请问这部分出差补贴是否应该放入工资薪金范畴,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不放入职工工资,直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所得税实施条例34条,应计入工资总额。

192、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地税核定企业每年应支付给该董事五万元的报酬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依据,该企业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并未将这五万元支付给该董事。请问这五万元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1996]214号中规定:凡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述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如何理解?

应当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193、一外资代表处,2008年3月发放了2007年的奖金,在2007年的时候该企业并没有计提这笔奖金。请问:这笔奖金是放在2007年所得税申报中扣除,还是放在2008年所得税申报中扣除?" 

可以在2008年扣除。

194、一港澳台驻深代表处,2006年底成立,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现本公司有一外籍人员,她的工资一半在国外(英国)总公司直接支付,另一半工资在本公司代表处支付,此人只在境内代表处任职.请问境外直接支付的工资是否要纳入本公司成本支出交纳企业所得税?

不纳入。

195、非全日制的职工,企业雇用的小时工,有合同,发生的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判定主要依据该企业是否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若扣缴了个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196、国税函[2008]829号第四点提到“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请问:1.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如果不开具该居民身份证明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待遇?2.若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若不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安排待遇?3.企业在2007年办理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新文件下发后现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该证明?

1.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如果不开具该居民身份证明,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待遇。2.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若不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享受税收安排待遇。3.企业在2007年办理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需要重新办理该证明。

197、纳税人工厂里员工发生工伤,取得的支付凭证医疗费的凭证,都被社保局收走了原件,但是社保只能报80%,其它20%需要企业承担。请问,发票等凭证被社保局拿走,企业应以什么做为入账凭证?

如果政策规定需要承担的只有80%,这20%就不能扣。如果有政策说这个也应该由企业负担,就可以算与生产经营有关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请问上述专项资金进行税前扣除需要事先向税务局备案、还是汇算清缴扣除时提供什么资料进行审批?

应在汇算期间向税务局提出该资料的备案,具体资料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可以参见财税[2008]115号。

199、公司员工经常出差,员工出差时发生机票的保险,火车票的保险,大巴的保险及公司自有车辆交的商业保和交强险能在税前扣除吗? 

1、员工的商业保险不能扣除;
2、车辆保险可以扣除。

200、外资企业2008年向境外购买财产保险所支付的保险类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可以扣除。

201、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购买的财产保险(用于公司的),已取得国外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现请问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该笔保险费?

可以。

20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203、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

204、企业通过平地镇六联村村委对灾区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村委是否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部门?

不属于政府部门,该笔捐赠支出不可以扣除。

205、企业通过西藏的民政局捐赠现金支援西藏建设,现取得民政局开出财政局监制的《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请问是否可以按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北京的公益性捐赠应凭《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在外地捐赠的,可以凭借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206、纳税人为一国营集团公司下面的子公司,汶川地震时其所属的国营集团公司号召各子公司捐款,由子公司将现金交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公益性团体捐赠,子公司只有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现从子公司的角度出发,子公司实际已捐款,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不是通过文件规定的部门进行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不能扣除。

207、纳税人在四川发生特大地震时,自行购买相关物资并自行运往灾区,1.请问这部分物资未经过慈善机构捐赠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2.若纳税人在灾区购买的物资由于灾区方面无法开具关发票,在灾区购买并用于捐赠的物资可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进行证明? 

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才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08、纳税人赠送(非公益性捐赠)自己生产的货物,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

209、内资企业通过贵州省教育局向某小学的捐赠,是否需要于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报税局审批?还是6月30日前向税局报送纸质申报表时、一起报送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相关资料? 

2008年后不属于审批事项,纳税人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210、纳税人向四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直接存入到红十字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的,只取得了银行存款单,请问这部分捐款能否全额扣除?

不能。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211、请问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的现金捐赠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第2款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12、请问对于2008年汶川地区的捐赠,企业当年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第2款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13、企业打算给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按新税法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税前扣除时企业须报送什么证明资料?是否仍依据财税[2007]6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不在执行财税[2007]6号,可以参见财税[2008]104号和财税[2008]160号文件。提供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14、某内资企业对四川地震进行了现金捐赠,根据国税总局在中央台发布的消息,其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问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何扣除这部分捐赠支出?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具体参见财税[2008]104号。如果是核定征收,是按企业收入总额的计算的,不可以扣除。

215、依照财税[2007]6号第六条,纳税人需要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其具备相关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请问:1.其通过海基会的捐款能否在税前扣除?2.如纳税人先向员工筹集善款,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捐赠,这样也可以按捐赠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吗?

不在执行财税[2007]6号,可以参见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规定。1、应是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款,具体的名单可以参见财税[2009]85号或者各地方发布的公益性团体名单。2、不可以扣除。

216、关于新税法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问题,外国企业代表处按经费支出计算所得税的,如果2008年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是不是外资企业代表处就将这些捐赠支出从经费支出中剔除按差额来报呢? 

不允许剔除。

217、纳税人是香港总公司在深圳设立的代表机构,准备办理注销,把办公设备等送给香港总公司设在深圳的另一分支机构。即捐赠方是代表机构,受赠方是分支机构。1、对于这部分的资产处置是否要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于这点,是否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3、如果要视同销售,该纳税人是按经费支出核定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不作为计税依据的吗 ?

此情况不算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一个是非居民,一个是居民企业。按照捐赠处理,做视同销售,经费换算也要确认收入征税

218、企业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如何处理?2008年汇算清缴按哪个执行?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219、内资证券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营业部,营业部与其客户经理和经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非在编人员),每月支付佣金给客户经理和经纪人,营业部就支付的佣金在当地税局购买了劳务发票并缴税。请问:支付方(营业部)开具发票给收款方(客户经理和经纪人)并就佣金支出缴税的该部分佣金应作为工资薪金还是营业费用税前扣除? 

作为佣金,不作为工资。

220、纳税人想确定财税[2009]2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的规定该如何界定手续费和佣金?纳税人属于其他企业类型,请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支付的费用,是否应该算在手续费内?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进行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文件规定理解,一般企业的佣金和手续费,是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一般来说是与业务的第三方之间的经济行为。纳税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应不属于手续费的范围。

221、1、内资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是独立个人)的佣金,取得个人在地税代开的发票,能否按照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所得税前扣除?
2、内资企业支付给其他公司的佣金,取得相应的地税发票,能否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问题中所说的佣金支出,都是发生在07年)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文件标准就可以扣除。

222、企业2008年发生的佣金支出,可否在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 

根据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23、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24、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该报告是指13号令中提到的不同情况应该出具的不同报告,还是指税审报告?或是要求两种报告都要提供?

13号令已不再执行,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文件现在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其中“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225、企业从事短期股票投资,由于买卖进出频繁,有时产生损失,有时产生收益,其产生的只有损失,请问:1.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该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如果其损失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那么损失可否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扣除?3.2009年年度申报表中只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而纳税人是从事短期投资的,其产生的损失应放映在哪里?

跟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对于企业发生的相关损失,直接扣除就行,按会计核算主表里就扣了。如果要调整的话填附表三42行

226、企业买卖期货指数,发生的损失,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27、企业如果发生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损失,是不需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行为产生的损失就要经税局审批才可扣除,请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否应该由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测,确定后,如果在使用年限内报废就属提前报废,而到达或超过使用年限就属正常报废呢? 

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由企业确定,但应在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然后,企业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确定是否需要审批。

228、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报废一批固定资产,请问:税前扣除是按原外资的操作办法做备案,还是统一按内资的办法申请审批?谢谢! 

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229、请问2008年度汇算清缴,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提交资料?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提交资料

230、一般纳税人,有以下两个疑问:(1)企业2008年有一笔坏帐(金额较大,总金额达到90多万)法院已判决该纳税人可以执行,但是该坏帐的被执行方(是一家境外公司)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但是至今为止法院仍未出具终止执行的文书。若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如2009年3月份)拿到了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绝对书,那企业是否可以将这笔坏帐计入2008年的坏帐损失予以税前扣除呢?(2)纳税人请问提交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的期限? 

1、应确认为2009年的坏账损失; 2.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231、请问企业2008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若需要具体参照哪个文件办理?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32、纳税人为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现因关联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担保支出,请问:担保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请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41条执行

233、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坏账损失”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多少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还有多少年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是否还按旧的政策执行?

请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234、外资企业搭建的临时的类似工棚的建筑,合同有效期是五年,2007年期满,做固定资产管理,按五年折旧,已计提完折旧,07年将建筑物拆掉,有损失,请问这个是否属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需备案?

新法实施后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235、请问外资企业2008年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需办理审批还是备案?时限是什么时候?现在是否有新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36、纳税人之前花10万元购买的一批货物,现在全部退货,但是对方只答应退回6万元货款,并开了负数发票,请问纳税人4万元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申批?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执行

237、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报废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要审批或备案?

不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238、纳税人公司员工贪污款被法院判决归还后,由于员工自身财产只能归还其中一部分。请问对于不能追回的另外部分贪污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该项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39、内资企业发生现金被盗,请问该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内资财产损失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若被盗现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提交资料时是否一定要提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执行。

240、一上海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2006年12月处理了一批固定资产(桌椅、电脑等),当时已做帐,确认发生了财产损失,07年1月才到税局代开发票。做2006年汇算清缴时,总公司说因发票开在2007年,所以该损失应该确认在2007年,就不能在2006年税前扣除。现按照国税发[2007]23号“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的规定,请问:1、该笔损失应归属于哪个年度?2、假如说损失归在2006年,纳税人还可以补救吗? 

应于2006年备案扣除,若没有在期限内备案,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241、内资企业2007年发生火灾事故,受损害财产买了商业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勘查、理陪时间较长,在2007年汇算清缴结束时亦未确定是否能理陪,以至企业的财产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目前保险公司已办理完理陪的手续,财产损失数额可以确定,请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可以,应在哪个年度进行扣除?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42、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期开发的两个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前期支付的一些开发费用能否在本期作投资损失,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发生此项财产损失需要申请审批,审批后做税前扣除。

243、企业将设备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请问以低价卖出的这部分损失属于正常的损失直接所得税前扣除?还是需要申请或者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若此业务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则不需要审批,可直接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44、内资企业预付货款,由于对方未发货,也收不回预付的货款,2007年在账务上做营业外支出,请问这笔款项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审批吗?若需要是否和坏账损失的资料和程序一样?是否和坏账损失一样,要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才可做损失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45、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具体执行可以参见国税发[2009]88号。

246、纳税人为高温行业的化工纳税人根据文件国发[2004]2号文件相关规定可以计提生产时的安全生产费用,请问:这部分计提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该文件已不在执行,根据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还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扣除。

247、请问执行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金融企业(银行)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投资减值准备金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对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作了明确。

248、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按什么比例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根据财税[2009]64号,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49、内资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坏账是直接冲减以前年度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还是按照今年的实际发生数参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呢?

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

250、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51、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旧的税法是按照5年来摊销的,请问,新税法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是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条不少于3年来执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52、外资的纳税人2008年12月拿到贸工局的核准设立批文,公司名称已被核准,营业执照是在09年1月取得的,请问纳税人取得08年12月的发票,是否可以入公司的账?可否税前扣除?(发票是以公司名义开的) 

可以记入开办费入帐,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53、纳税人在2008年11月工商注册成立,2008年4月即租用了现在的经营场地进行筹建,2009年3月收到房东开过来的所属期为2008年4月到本月的汇总房租发票,请问2008年4月到2008年10月期间的房租是否可以做为企业开办费分三年税前列支?纳税人的疑问在于2008年4月到2008年的10月这段时间,企业还没有做工商登记,期间发生的房租费用可以扣除吗?

如果发票抬头是该企业,可以作为开办费扣除。

254、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并没有对开办费的摊销有明确规定,请问:2008年成立的外资公司,其开办费可不可以不摊销,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可以。

255、该纳税人是外资企业,2007年成立,开办费中有部分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取得收据,例如: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为公司职工食堂购买的炊具等费用支出,请问:这部分是否不能税前列支,而是应在开办费摊销之前剔除掉?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但有证据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的,可以扣除。

256、请问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用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作税前扣除还是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另:开办费中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目前还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筹建期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相关定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筹建期还未发生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应发生业务招待费。

257、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请问:“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是什么意思?假如公司开办费为60万元,2007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07年扣除了6万,剩下的54万是否可以选择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全部扣除?

可以选择一次扣除。

258、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职工福利经费的时候,应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再提取。具体可以参见国税函[2009]3号。

259、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60、内资企业有一土地使用权,准备建厂房,前几年一直在做筹备整理工作,2007年政府不允许该企业在此建厂房,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该企业将之前的“在建工程”科目的数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请问这部分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该企业准备上市,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没有用完,还有一千多万的余额,证监会不允许福利费有余额,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将企业的福利费余额全部冲了管理费用,所以企业的利润也相应增加了一千多万,请问在2007年度申报所得税时企业是否还是按计提的福利费扣除,不管账务上如何处理?

1、已记入“在建工程”的部分后来又转做什么用途?根据用途,确认能否扣除。
2、企业未提取福利费,不能够扣除。"

261、2008年以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有余额没用完,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62、企业发生的在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有些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可以扣除。企业应该提供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

263、内资企业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不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按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已在计算以往年度的所得税时扣除了的)实际并未使用完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8项的规定应该冲减本年度(2007年)的管理费用,企业也冲减了本年的管理费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可以做纳税调整减少?

以前年度已扣除的福利费,税收上,2007年不用再做调整。

264、纳税人是2008年成立的企业,2008年1至10月份都是处于筹办期间,筹办期间纳税人产生的各种费用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账上列支。现在纳税人在做年度汇算清缴,请问:在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包括筹办期间的人员工资,假如纳税人在筹办期间发生了10万的工资,而在正常经营的两个月发生了5万的工资,那么纳税人08年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是按照5万还是按照15万为基数在14%之内在税前扣除?

按实际发生数15万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

265、国税函[2009]3号中福利费扣除内容中没有涉及公司的聚餐费这一项,请问公司请员工吃饭发生的聚餐费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公司请员工吃饭发生的聚餐费不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

26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是否可以计提呢? 

必须按实际发生数在限额内扣除

267、请问:1、企业对员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是以报销的发放,请问是否可以列入应付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2、为鼓励员工加强体育锻炼、强健体魄,为员工办健身卡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1、不可以;2、可以。

268、企业员工晚上加班,晚饭钱规定每人每月30元,员工拿回餐饮发票,公司报销,此笔费用并未纳入职工的工资薪金,企业账务上做为管理费用--伙食费,请问:此类费用是否应做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不可以作为福利费。若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

269、1、公司发生的职工包吃包住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应做为福利费还是做为工资?2、企业食堂购买米、菜等只能取得收据,不能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做为福利费在实发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包住”的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扣除,“包吃”的费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2、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可以扣除。企业应该提供费用真实发生的凭据。

270、1、老板请员工吃饭,发生的餐费能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于税前列支?(2)老板出差的餐费能否计入差旅费里面于税前列支(既有老板个人消费的,也有招待公司的客户发生的)?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判定,该笔餐费不可以计入福利费;2、出差的相关食宿费用可以计入差旅费,招待客户的费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71、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计划生育奖金、能否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

272、企业召开内部会议发生的餐饮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吗?还是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全额扣除? 

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为企业内部会议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

273、请问外资企业为员工组织外出拓展活动所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等一些相关的费用,都有取得相应的发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

274、内资企业上市公司2007年度执行新会计准则,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不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但是按照旧税法的规定企业是可以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的。现在企业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职工福利费能否按14%的比例来计算扣除?还是账上没有计提福利费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只能在14%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谢谢答复! 

2007年,如果企业未按工资总额14%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则应在14%的比例内扣除。2008年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275、内资企业给员工交社保后,公司准备将员工个人承担的那一部分也由公司来承担,请问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

不可以。单位为员工交纳的社保金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可以入应付福利费,只可以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276、内资企业2008年度会发生以下一些费用,1、公司员工住院(非工伤),公司给员工报销医疗费,取得员工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作为福利费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2、给公司高层的直系亲属报销医疗费,当作给高层的一种福利,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作为公司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3、已卖医保的员工住院,医保给予赔偿后,公司会给予员工一定额度的报销,例如医保赔偿了90%,但公司给予报销有可能是高于10%,或者可能全额再给员工报销,取得员工个人抬头的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可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上情况假设都是在工资总额14%范围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77、一外资企业的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企业依据劳动法给该员工支付了一笔抚恤金,企业在会计上计入了管理费用。请问:这笔抚恤金能否在税前全额扣除?或者有一定的比例?是否需要审批?

不是由于员工去世的抚恤金,应该不可以扣除。

278、请问非货性福利与辞退福利是否包含在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4%的范围内?还是单独列支?谢谢!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对福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非货币性福利,不包括辞退补偿。

279、纳税人在2007年计提了14%的福利费,但2008年企业准备结业清算,请问这笔福利费在清算时需要计入所得缴纳所得税吗? 

 国税函[2009]98号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80、外资企业2007年举办公司员工运动会,所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入账凭证,请问可以所得前扣除吗? 

可以。在工会费内列支。

28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请问:纳税人为职工福利这方面建造的食堂、澡堂、幼儿园之类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如果不属于,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相关折旧可以计入福利费。

282、外籍员工在外租房,取得抬头是个人的发票,该公司给予报销。请问:该笔支出如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该笔报销款应列入“福利费”?还是列入“住房补贴”也可以? 

不可以。

283、企业职工组团出国旅游,现取得银行的签证申请费收据,请问此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扣除。

284、内资企业2007年度会计上没有计提坏帐准备和职工福利费,在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如果在会计上面补提2007年的坏帐准备和职工福利费的话,是否允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2007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可以按标准在税前扣除。2008年按照新规定执行

285、纳税人为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7]48号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再计提福利费,已经计提的冲回,本年发生的福利费冲减的以前年度的余额,本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能否在2007年所得税税前列支? 

税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不再另外扣除。

286、一般纳税人,属于服装购销企业,请问:从供应商那里购入服装后,无偿赠送给企业内部员工(也包括老板本人),用于赠送的服装的这部分的成本可否计入应付福利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

287、企业员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是否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是,是否可作为公司的费用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

288、给员工发的住房补贴算福利费吗?职工食堂员工的工资是计到工资总额还是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综上,发放员工的住房补贴和食堂员工的公司计入福利费。

289、2008年企业支付职工的取暖费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应当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属于福利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90、我单位没有专门的食堂,我直接给职工发钱让职工自己吃饭或者自己买菜在单位做,这应该计入什么里面? 

根据实施条例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所有企业直接发现金给员工的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若是用于食堂的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3号,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29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一条所提到的“工会经费”是不是有工会组织的企业才有这笔支出?2008年是不是也必须取得工会的收据才能税前列支? 

要有工会组织。在实际拨缴时凭资金拨缴证明列支。

292、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现在外资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是不是参照原来内资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扣除工会经费仍需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93、企业向工会每月缴纳工资2%的工会经费,只取得银行的扣款证明,请问银行的代扣证明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没取得工会专用收据不能在税前扣除。

294、深圳市均辉华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现取得由“南山总工会”颁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请问:1、由该工会委员会向公司员工收取、不上缴总工会的工费收入、需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由公司承担并通过地税系统划拨给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如10万)中、有一部分(如4万)由市总工会返给该工会委员会,请问这4万需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描述,工会委员会是深圳市均辉华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不用单独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工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向员工收取的费用应该缴纳;2.返还的4万不用缴纳。

295、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单位有工会经费,现工会经费由地税代扣,但没有专用的收据,请问用银行结算单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必须得有地税的收据,或者工会开具的返还一部分钱的收据才可以。凭银行的结算单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296、20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处理?2008年按照2.5%计提了费用,年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07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用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即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08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增。

297、内资企业送货司机2008年考驾照的培训费,取得发票,开具的是公司的名称,请问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98、企业资助本公司的员工读在职的大学,请问发生的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

299、企业2007年计提1.5%的教育经费没有使用完,请问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是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教育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还是不能使用,直接从2008年重新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300、外资企业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比按工资总额1.5%计提的要多,请问多的部分可否在2008年按新税法规定计提2.5%中列支? 

不可以。

301、企业承担员工的所有社保,即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在发放的工资中不扣除,由企业在交纳社保时一并支付。请问这部分社保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不可以。

302、内资企业08年有补交05、06和07年的社保到社保局。请问:1、补交的社保是否可以在08年所得税前扣除?2、若不能在08年扣除,是否可以更正05、06和07年的所得税年报,分别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新法下没有规定,暂时不可以扣除。

303、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今年由总行批准,2007年12月报深圳市房改局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补充建立住房公积金,补提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新法下没有规定,暂时不可以扣除。

304、企业询问,1、2008年补交以前年度少缴的员工的社保,请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2、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社保(即个人部分),若作为福利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1、新法下没有规定,暂时不可以扣除。
2、不可以扣除。

305、深圳分公司员工的社保在总公司交的,社保清单打印出来名称是总公司,但实际是分公司承担的,请问:分公司可否用总公司社保清单的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若可以,总公司另外需提供什么证明? 

如果是同一个法人的,汇总计算所得税即可。

306、我公司是一个连锁经营的集团企业。公司总部在深圳,但是负责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部门在广州办公,为了方便统一管理和其他一些原因,我们公司所有总部员工的社保、公积金都是以广州一家独立子公司的名义在广州缴纳的,但是总部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都是入总机构的成本费用。那么这个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可以在总机构中所得税前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但是需要提供企业间代缴社保、公积金等事项的合同,证明该部分是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

307、深圳的企业,在长沙招聘了几个工作人员负责一些联络的事宜,但工资是直接由深圳发,由于户籍不在深圳,这些职工想在长沙当地买社保,请问如果以这些员工个人的名义去买社保,凭证上面直接写员工名字,但费用由深圳企业承担,这些费用能否做税前列支? 

不可以税前扣除。

30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请问现在年金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有没有明确规定了?" 

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但是北京还没有转发,具体执行需要等到转发后确认。

309、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不需要计入福利费,可以在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时剔除。请问:企业若有超标准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可否计入福利费开支?

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不能扣除。

310、企业承担员工的所有社保,即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在发放的工资中不扣除,由企业在交纳社保时一并支付。请问这部分社保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根据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是不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的。

311、请问根据新税法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扣除还是可以单独列支? 

不需要计入福利费,可以直接扣除。

312、内资广告公司,在某社区租赁场地用于发布广告,除了支付正常的场地租赁费之外,该公司还会在适逢节日的时候赞助一部分资金给社区用于举办节庆活动。公司将赞助资金直接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并取得了相关的发票。请问这部分赞助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可以全额扣除还是应当计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限额内扣除呢?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313、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现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明确,现暂按原规定执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314、纳税人购入一些礼品,在销售的时候一并送给客户,请问,这笔费用能计入业务宣传费吗?谢谢。 

 若赠送的礼品带有广告性质,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

315、纳税人通过网络比如阿里巴巴发布广告,请问发生的广告费是否可以按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对广告费扣除条件目前不明确。

316、纳税人询问,根据新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请问在计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上述第三十三条减计的收入? 

包括。

317、外商投资纳税人2007年在境外打广告,现在投资方以投资方名义在境外帮其发布广告,发生了费用。纳税人无法取到发票,只拿到投资方开出的一个要求纳税人付款的凭证。请问该笔费用纳税人能否税前扣除? 

不可以。

318、内资企业从生产厂家购进手机后再销售给客户,请问该纳税人的广告费是应当按照一般行业的2%还是按照通信业的8%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19、一投资性质的公司专门从事各项投资业务,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请问: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话,以什么作为基数?

以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320、一内资企业在香港参展的展位费及展位的装修费用是属于业务宣传费还是营业费用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该公司参展的相关费用属于“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应列为业务宣传费。

321、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多少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22、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323、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全额记入开办费扣除?还是需从筹建费中调出,与年度内的业务招待费汇总在限额以内扣除?

筹建期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相关定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筹建期还未发生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应发生业务招待费。

324、纳税人为投资公司,2008年没有营业收入,且在2008年的投资收益也是亏损的。请问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如何扣除?

扣除限额为零。

325、请问外资公司招待客户到国外旅游的支出可否做为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

326、在新所得税法中,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请问规定中的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净额吗?也就是说可以剔除销售折扣吗?如果她开发票时没有将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请问允许她在确定销售收入时剔除这笔折扣吗?
另:该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在2008年享受18%的过渡所得税税率,请问她在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可以将7%的减免税额直接填在表中的减免所得税额那一栏吗?

1、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为折扣后金额;2、可以填写

327、香港某公司派员工到深圳一公司为其提供技术服务,该技术人员在深圳公司期间所发生的餐费、的士费等费用(均能取得地税发票),该技术人员能否以个人名义在深圳公司报销?深圳公司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这些费用?谢谢! 

 如果合同规定香港公司的技术人员发生的餐费、交通费作为其劳务费的一部分,由深圳公司支付,可以扣除。否则,按照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

328、请问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内资企业,在汇算清缴计算业务招待费时,以何为计算依据,按股权转让所得还是转让收益吗?但按申报表的要求,应是按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329、企业所得税法实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核定征收的情况,即经费支出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也受限于本条规定?

不适用核定征收。

330、金融企业在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时,金融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入是否需要在业务招待费基数中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331、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32、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产生的利息是否要交缴企业所得税?如是,纳税人2008年产生的利息,在2009年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在2008年扣除还是在2009年扣除?

取得利息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能够税前扣除请按财税[2008]121号文的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2008年发生的利息在2008年扣除。

333、纳税人咨询有关财税[2008]121号文的相关问题:
1.文中第一条提到的“金融企业”,请问具体怎么定义?
2.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请问具体指哪些资料?
3.第二条“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中“实际税负率”是企业的整个税负率还是单指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怎么计算?
4. 第一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中“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如何理解?

1、文件中未做出具体规定,原对金融企业的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2、能证明企业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所得税的税负,文件中未规定,以前统计口径为实际应缴所得税额除以纳税调整前所得;
4、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334、财税[2008]121号里的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 : 1(二)其他企业,为2 : l。请问:(1)这里的关联方可否指多个关联方?(2)如果企业无直接的权益性投资,受不受此比例的限制?"

1.是多个关联方。2.同样受比例限制。

335、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向母公司借款,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请问子公司是否应当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若是,应按什么利率来计算利息?

按照税法的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利息支出的扣除也应以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36、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办理的是该企业股东的个人贷款业务。此业务的具体情况是:股东个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必须归企业专项经营使用。贷款审批下来直接打入企业账户,偿还利息又必须由股东个人账户支付。请问:这种情况产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以税前扣除。

337、内资企业向关联的企业借款,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还款的时间和金额。该借款按照税法规定,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该借款发生的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只是预提利息。请问:1.这种情况下预提利息是否可以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2.若能,税前扣除的依据是什么?3.当确实支付后,扣除时应提供什么合法的凭证?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纳税人在财务上做了相关账务处理的,预提的利息可以扣除。借款利息应是借款合同中规定应支付的利息,并有付款凭证。

338、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外资企业向企业员工或者其他个人借款,需要支付利息,请问:所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税法只规定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一定数额内扣除,未说与个人的借款利息问题,如果从严掌握,则与个人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339、集团总部(关于内资2007的问题)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融资款后分给集团下的子公司使用,但子公司并未与总部签定借款合同。请问:子公司对于自己取得的融资资金承担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应该与总公司签定借款合同,不然无法证明是借款,也就不存在借款利息的问题。

340、该纳税人是外资集团企业,母子公司都是境内企业,母子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母公司发行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都由子公司负担,请问:子公司所负担的这部分利息和费用,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有没有限额? 

与子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扣除。

341、一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现在该外商独资企业由投资方担保向银行借款2亿人民币,贷款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请问: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342、2008年1月,纳税人向境外关联企业借了一笔贷款,现纳税人因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贷款,现欲继续延长贷款还款期限。现请问:税局有没有对这个贷款利率做限制?

请按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处理。

343、企业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只计提未实际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要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支付日期来扣除。

344、企业向其他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均为非金融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345、纳税人当初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是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合同,新法中提到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就应归入融资租赁。根据这种说法,如果现在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给了承租方,那么不管当初订立的合同如何,都可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是吗? 

税收上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问题,纳税人可以将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判断。

346、1.国税函[2007]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目前还是否执行?
2.房地产企业售后回租的租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商场出售给客户,再由其全资子公司回租,这种情况是否算售后回租?

1、目前不执行;2、可以;3、不属于。

347、深圳某纳税人在笋岗仓库临时租用一用于放货的仓库,租金每天结算一次,货多占用地方多租金就多占用地方少租金就少,每天不固定,企业想询问企业这样租用一临时放货的仓库需不需要到分局备案呢?企业考虑到如果没有备案影不影响他们取得笋岗仓库那边开具的地税局监制的租赁发票对应的租赁费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不需要备案,税前扣除是以发票为依据。

348、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在实际中,通常的租赁合同都会在开始规定几个月的免租期,而且租金会每年就递增一定幅度,会计上的处理是按直线法,与新实施条例相同,但在初期支付出去的现金和拿到的租赁发票都会小于会计上的租赁费用,请问新的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是否意味着允许按会计上的直线法计算的费用(即免租期和初期都按全部经营期的所有租金平均分摊)税前扣除?

按税法要求操作。属于租赁期,就分摊租赁费

349、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350、纳税人在地税代开运输发票,地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所得税,请问这部分代开的运输发票对应的收入及成本费用是否需要在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351、纳税人安置下岗工人和残疾人就业,劳动局每个季度拨付给纳税人的“托管安置费”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352、纳税人购买高尔夫球会会籍是以公司名义入会的,费用约十多万元,会员资格是终身制的,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如果是,最短摊销期限是多久?

不可以,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353、纳税人是某医疗器械的行业协会,请问其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可否提供相关文件。

需要,没有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

354、纳税人是外资企业,属深圳市高新科技企业,2008年获取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款20万(区科技局及财政局拨款),请问这笔政府资助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要求,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交税。

355、新税法实施之后,1、该内资分公司为投资而向总公司借入的资金(属于总公司的自有资金,也需计算利息),是否作为资本性支出?
2、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入的款项,然后把取得的这笔借款转给分公司,该分公司把这笔借款用于某一工程项目,这笔借款的利息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把这笔借款的利息交给总公司,再由总公司支付给银行),分公司是否把承担的这笔借款的利息资本化计入有关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356、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抵扣。
1、财税[2008]121号文关于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中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债券性投资和借款如何定义和区分?纳税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准予扣除?
2、子公司租用母公司的场地发生的租金按照条例第四十九条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国税发[2008]86号文中规定发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请问:提供服务的费用如何定义?租用场地发生的租金为什么不属于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1、债权性投资要求借贷双方为关联关系,借款则没有。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为债权性投资的定义,请企业根据该条判断其发生的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
2、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母子公司之间的租金不在其范围内;国税发[2008]86号文明确规定了母子公司支付服务费扣除的要求、标准,请按文件执行。

357、商业企业在进驻商场时与商场签的协议中有一条“企业在商场店庆或节日时都必须要向商场交纳店庆费5000或10000元”,企业交纳该店庆费后商场会给企业开具地税的服务业发票,发票上注明为店庆费,请问企业发生的该笔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扣除,此类支出属赞助性质

35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中的“管理费”具体指什么?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确实提供劳务,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59、外资企业希望新年能有个好兆头,买了一些贡品拜祭,请问这些支出算不算跟公司生产经营有关?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该项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360、内资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有些至今未发生,请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作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关于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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