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请问公司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享受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问:请问电池生产企业,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享受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的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据此,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检验机构具备的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和相关产品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并作免税备案登记。
3.据说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税率提高了,请问消费税申报有哪些调整
据说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税率提高了,请问消费税申报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规定,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4. 生产涂料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生产涂料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因此,若您公司生产销售不属于上述免征消费税范围的涂料,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问:请问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6. 我公司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问:我公司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
7. 最近,成品油消费税进行了二次调整,请问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是多少?
问:最近,成品油消费税进行了二次调整,请问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因此,综上所述,调整后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4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1元/升。 |
8.税税目有哪些调整
问:听说部分消费税税目已取消,请问具体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9.油消费税调整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应该如何抵扣
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应该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