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问: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因此,目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再要求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2.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有没有办理时限?
问:请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有没有办理时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因此,您公司退税资格认定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提交备案资料。
3.我公司想成为退税商店,请问有什么条件要求,应如何办理?
问:我公司想成为退税商店,请问有什么条件要求,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同时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三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备案。省国税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4.本公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请问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应该何时办理?
问:本公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请问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应该何时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5.请问公司无法及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的延期申报,如果可以,有没有时间限制
问:公司无法及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的延期申报,如果可以,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因此,若您公司属于上述所列原因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2015年7月31日前申请延期申报。
6.公司发生委托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和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问:公司发生委托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和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因此,您公司上述委托出口业务,不需要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7. 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问: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因此,目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再要求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8.今年5月开始,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请问出口退税申报有什么变化吗
今年5月开始,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请问出口退税申报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9.公司发生委托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和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公司发生委托出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和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因此,您公司上述委托出口业务,不需要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10.请问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请问现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否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因此,目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再要求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11.我司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录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时,需要填制“进口口岸代码”,请问我司如何得知“进口口岸代码”
问:我司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录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时,需要填制“进口口岸代码”,请问我司如何得知“进口口岸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的规定,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已通过H2000通关系统开具,H883通关系统已基本退出实际运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其中,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 “进口口岸代码”即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前4位。
12.2015年3月1日后,在申报出口退税方面,不同的企业分类有什么不同的管理措施
问:2015年3月1日后,在申报出口退税方面,不同的企业分类有什么不同的管理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在申报方面,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1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现有一笔出口业务的报关单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我应怎样操作,才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现有一笔出口业务的报关单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我应怎样操作,才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 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因此,你对该笔出口业务的报关单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应向电子口岸提出上传修改数据请求,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报关单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4.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的货物转给另一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再出口,加工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
问: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的货物转给另一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再出口,请问加工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因此,加工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