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