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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章程备案。
(1)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任职文件。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2)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备案。
(1)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复印件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
(1)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
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d.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e.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5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