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
1.
2.
3.
第三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 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
缴资期数 |
出资数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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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1-2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签名:
或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提交的章程由股东签署;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及申报变动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新章程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