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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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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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 |
注:已设立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填写本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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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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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集团登记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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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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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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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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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广州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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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或出资总额 |
币种: ,数额: 万元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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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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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或设立人 (隶属企业) |
名称或姓名 |
证照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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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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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和 |
币种: ,数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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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员 |
企业名称 |
证照号码 |
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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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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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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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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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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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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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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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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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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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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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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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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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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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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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项目 |
原申请内容 |
拟调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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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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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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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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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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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延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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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审查意见(仅限于申请冠省名或市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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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该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所填内容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同意其使用名称: 。 □ 同意其名称由 变更为: 。 请予核准。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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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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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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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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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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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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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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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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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新设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栏;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4、企业集团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栏和“企业集团冠省名或市名申请”栏。其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栏、“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栏、“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等无需填写。
5、“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填写该栏。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新设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设立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为企业、企业集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8、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等,变更投资人(设立人)项目的除外。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设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0、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1、“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